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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关于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尽职免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全校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央、省委有关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教职工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推动发展过程中,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且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予以宽容免责、及时纠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校干部职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干部职工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六条  容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规政纪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决策部署、省、市工作要求和工作安排,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

(二)经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或特殊情况下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

(三)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

(四)积极主动纠偏纠错,及时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

(五)未造成人身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网络安全、意识形态、社会舆情等方面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七条  在满足第六条所述条件前提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容错免责: 

(一)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二)对在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三)通过省、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学校和省、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申请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四)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五)其他经组织认定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三章  审查与评估主体

第八条  成立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容错纠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容错纠错办”)隶属于学校纪委,负责全校容错纠错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组织协调,直接受理容错纠错申请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和评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容错免责按以下四个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部门或个人在受到问责追责时,在问责部门作出问责决定之前,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和情形的,由部门或个人向容错纠错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容错纠错办收到书面申请后,告知问责部门暂不作出问责决定,同时启动调查程序,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容错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三)审定反馈。容错纠错调查报告经容错纠错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校党委审定后,由容错纠错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结果抄送相关问责部门,并书面反馈申请部门或个人。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通过谈心谈话、会议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备案。容错纠错相关材料由容错纠错办存档备案。

第十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认定程序,从严把关、防止滥用,在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的同时,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防止容错纠错成为失职渎职及不为乱为者的“挡箭牌”。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部门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一)个人免予问责追责。

(二)个人在考核评优评先、职级职称晋升和提拔重用中不受影响。

(三)个人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四)个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不受影响。

(五)所在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考核不受影响。

(六)其他经校党委审定可免责的事项。

第十二条  经认定容错免责的部门或个人,应当及时纠错,限期整改;对隐瞒问题、拒不改错的从严处理;对别有用心、造谣中伤、诬告陷害他人,弄虚作假或对抗组织审查,恶意阻扰改革、蓄意干扰工作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以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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