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的通知》(苏招委办〔2021〕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成绩复核由阅卷组和监督组共同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应于成绩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交复核申请。中学或报名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书面报送至学校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转交阅卷组和监督组进行复核。
第五条 复核申请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及联系方式;
(二)委托他人申请的,须同时提供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业及住所,并附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逾期或未按规定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复核内容仅限于以下方面:
(一)评卷过程是否符合规范;
(二)申请人答卷是否为本人作答;
(三)是否存在漏评;
(四)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
超出上述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阅卷组和监督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教务处收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以电话形式告知考生本人。
第八条 经复核确需变更成绩的,由阅卷组和监督组分别出具书面变更报告,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在提前招生成绩数据库中予以更正,并重新出具成绩通知单。
第九条 考生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核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再次复核。再次复核程序及内容同首次复核。经再次复核作出的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学校不再受理相关异议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