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收藏的各类文献资料(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随书光盘、网络等一切载体形式记录的知识或信息)是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重要资源,均属于国家公共财产。为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广大读者的借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逾期处理
第一条 所借文献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归还(如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
第二条 所借图书超过规定期限,按每天每册(份)0. 1元的标准支付逾期费,直至完成相应的清还手续,方可恢复借阅权限;对逾期天数超过一年的,每超过1年(不足1年的按1年算),逾期费标准翻1倍。
学生实习期间借书超期,由所在学院出具相关证明,说明实习起止时间,可免文献资料逾期费。借书期限若横跨寒暑假或节假日,则寒暑假、节假日不计入借书时间,所借图书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归还;若图书在寒暑假或节假日前就已到期,逾期不还,寒暑假或节假日将纳入超出时间。
第二章 遗失处理
第三条 所借文献资料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否则继续计算借用文献资料时间,对于逾期者,除按要求进行赔偿外,还要支付文献资料逾期费。
第四条 图书遗失赔偿
1.遗失单册书,可购买该书的同版本或图书馆认可的新版本予以偿还,再由图书馆重新编目、加工,但需交纳10元文献资料技术处理费。如无法赔偿原书则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近五年出版的文献资料,以其定价的3倍赔偿;五年 至十年前出版的,以其原价的5倍赔偿;十年至二十年前出版的,以其原价的10倍赔偿;二十年前出版的,以其原价的15倍赔偿。孤本和古籍限量版则按市场评估价赔偿。
2.遗失多卷书、丛书中的一部分,可购买该分卷或分册 的,按单册处理。如无法购到该分卷或分册,则按全套图书的原价赔偿。
第三章 损坏处理
第五条 读者不得随便在书刊上圈点、涂划、批注,违者视污损程度按书价的10-100%罚款,严重损坏者,须赔偿原书。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残本归图书馆所有。
第四章 偷窃处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属于盗窃文献资源:
1.以占为己有为目的,不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文献资料 带出阅览室或图书馆者;
2.盗用他人的借阅证借阅书刊者;
3.书刊被裁割(无论是整页还是一页中的部分区域)。
第七条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除追回所盗文献资料外,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一经发现将通知其所在学院,并在图书馆予以通报批评;
2.责成当事人写书面检查,同时暂停其借书资格30天;
3.情节严重者报学院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赔偿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文献资料逾期费、损坏遗失赔偿款等所有费用,由财务处负责收取,用于补充图书资源建设费用。
第九条 若现金赔偿,凭图书馆出具的赔偿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后,凭收据到图书馆办理文献资料清还手续;若刷卡赔偿,直接在图书馆通过校园一卡通扣除。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原《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图书馆文献资料借阅逾期、损失处理办法(试行)》(苏旅院图〔2020〕2号)在本制度颁布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