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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校园一卡通(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相关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及校园卡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方便师生员工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最大程度保护广大校园卡用户和学校的利益,同时为规范校园卡工作人员和用户的行为,使校园卡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卡系统,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消费、门禁管理、电子阅览室管理、代扣代缴有关费用等功能的信息卡片。该信息卡片是我校校园内唯一官方通用信息卡片,所有权和对卡片的解释权为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及校内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另行私自建立、运营其他校园卡系统。

第四条 凡使用校园卡的用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卡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校园卡的使用范围包括消费系统、图书借阅系统、校门和宿舍门门禁查验系统、网络计费转账系统、水控及电控管理系统、电子阅览室管理系统、银行圈存系统等子系统。

第三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六条 校园卡的分类校园卡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教工卡:教职工首次办理应开户注册,教职工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部门、身份证号、照片等)由人事处提供。教工卡制作完成后,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发放。

(二)学生卡:学生进校注册时统一制作发放学生卡。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学院、班级、学号、身份证号、 宿舍号、照片等)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负责提供。学生卡制作完成后,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统一领取和发放。

(三)临时卡:除教职工和全日制学生以外人员使用临时卡。根据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要求,不同类型的校园卡具有不同的权限(如消费、门禁等),其权限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并随学校的发展状况相应调整。

第七条 校园卡的办理

(一)教工卡及学生卡的办卡对象及办理方式:

1.教工卡的办卡对象为学校聘用在职的所有教职工。

2.学生卡的办卡对象为学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3.每学年初,新进教师和学生采取批量制卡的方式,由学校各相关单位(如招生就业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络信息中心等)共同完成信息采集、制卡及发卡等工作。个别符合办理手续的教职工和零星入学的新生须填写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签章后方可办理。教工卡应由人事处审核签章,学生卡由其所在二级学院等对应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二)临时卡的办卡对象及办理方式:

1.短期来校办理公务、讲学、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凭学校对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申请名单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有效期依照约定的在校时间为准。

2.学校非正式注册的学生(如函授的学生):凭学校对口管理单位审核签章的申请名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有效期依照约定的在校时间为准。

(三)申办教工卡、学生卡的人员信息需要通过学校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审核确认,统一工号或学号编码。

第八条 校园卡的挂失、解挂与补办

(一)卡挂失

申请卡挂失,用户可以直接通过完美校园APP进行挂失,或到圈存机及自助补卡机上自助办理挂失,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学校“智慧旅院”服务部办理;无证挂失、代办挂失等均不予受理。

(二)卡解挂

用户可以直接携带身份证和校园卡到学校“智慧旅院”服务 部办理;无证解挂、电话解挂、代办解挂等均不予受理。

(三)卡补办

校园卡丢失或损毁的,凭个人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补 办新卡。校园卡补办手续一般不得代办。

第九条 校园卡交易出错的修正

当终端消费POS扣错钱时,如果扣除金额小于实际消费金额,操作员只须增加一次操作补足消费即可;

如果扣款金额大于实际消费金额,由消费双方确认后提交申请调整单据报“智慧旅院”服务部,由后勤管理与服务处等相关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盖章,由“智慧旅院”服务部系统操作员针对原始出错流水进行冲正处理。

如有消费纠纷,当事人与经营承包人、相应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到“智慧旅院”服务部查询原始流水进行解决。

第十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及延期规定

(一)校园卡的有效期:

1.教工卡长期有效;

2.学生卡的有效期根据学制安排决定:三年制专科生的卡有效期一般为3年;五年制高职学生的卡有效期一般为5年。

3.临时卡按照学校相应管理部门审批期限设定,首次办理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有效期超过1年的临时卡持有人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卡的日常集中管理,不应挪作他用;若发现此类现象,学校有权将卡收回。

(二)校园卡的延期和暂停

1.对于延期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对口主管部门将延期毕业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智慧旅院”服务部,由服务部集中办理延期手续;对于休学的同学,由学校对口主管部门将休学学生名单报送学校“智慧旅院”服务部,由服务部办理暂停手续(不销户), 等学生复学时凭相关证明恢复该卡使用。

2.持有临时卡用户需要办理延期,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学校相应管理部门审批并签字盖章后,由“智慧旅院”服务部办理延期手续。

3.延期时限最多为一年。

第十一条 校园卡终止对于调离、辞职、离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以及办理退学等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需至学校“智慧旅院”服务部对校园卡进行销户或者退卡。临时卡用户离开学校,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临时卡并到“智慧旅院”服务部办理退卡或销户手续。退卡时,经审核确认无误后,退卡账号将被注销。

教职工、毕业生或临时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结算卡内余额,教职工、毕业生卡片不予以收回留作纪念,临时人员卡片予以收回但不退还制卡费用。

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学校“智慧旅院”服务部将在其毕业满一年后对该毕业年级进行集体销户。

第十二条 校园卡制卡费用

学生卡、教工卡的首次制作费用由学校承担,临时卡首次制作需按优惠价15元/张缴纳制卡工本费;因卡片丢失、损坏及身份信息变动需要补卡、换卡的,学生卡需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临时卡需缴纳制卡工本费 20 元,教工卡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商户管理与结算

第十三条 校内经营单位需向学校申请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和经营时,商户校园卡相关设备的购买、安装、维护等事宜需符合学校校园卡系统的管理要求,设备应由学校指定公司购买,由承包户自行购买并负责安装。

第十四条 为确保资金月末结账的准确性,商户应于每月底前一天,统一对收费终端机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校园卡系统。若相关系统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且相关商户无法解决时,应尽快通知“智慧旅院”服务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需要变更设备安装地点的应向“智慧旅 院”服务部申请移机,并承担相应的移机手续费和材料费。

第十六条 “智慧旅院”服务部负责每月月初打印上月的各种结算报表,分发给各个结算商户所属的学校对口管理部门作为结算凭证。

第五章 警示性条款

第十七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学校有权没收或注销该校园卡。

第十八条 校园卡系统设有“消费密码,查询密码,消费限额”等保护措施。持卡人应及时变更密码,因密码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时,应尽快与学校“智慧旅院” 服务部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合法持卡人蒙受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及其他问题者,一经查实,将移交学校保卫处严肃处理,并依照学校有关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并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移交学校保卫处严肃处理,并依照学校有关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故意涂画、分拆、损毁校园卡及校园卡相关设备;严禁任何人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否则,一经发现,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提交学校保卫处严肃处理。如触犯法律,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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