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旅院党[2019]30号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
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二级院(部)、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实施国家和省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精神,我校制定了《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师德失范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处理办法(试行)
中共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2019年9月17日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师德失范负面清单
及师德失范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1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包括教师(含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和管理、服务人员(含各级干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服务岗位人员等)。
一、师德失范负面清单
第三条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和学生合法权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免试推荐、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二、师德失范处理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教师被认定存在上述负面清单所列师德失范行为,应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实行“一票否决”。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实行“一票否决”的,当年师德考核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严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直至撤销教师资格。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凡被认定具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且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多次出现所列行为的;造成学校较大经济和声誉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应根据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各单位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进行事实确认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教师工作部。调查中,应充分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书面材料记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资料齐备,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归口部门、有关学院(部)对师德失范情况进行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与党委宣传部负责核查;涉及人才培养工作的与教务处负责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与纪检监察处、保卫处负责核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违纪的与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处负责核查;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与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情节较轻的,由各归口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情节严重的,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情况,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归口部门、教师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四)学校党委会研究审议初步处理意见,并决定是否实行“一票否决”。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处理权限和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五)被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对教师的处理,在执行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记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各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师德失范情况的调查和处理,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师德失范监管要求
第八条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上报、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参照有关规定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坚持开展师德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有效预防各类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因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及所在单位要积极整改,确保整改措施切实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教师的关心和关怀,保障教师合法权利。
四、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