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正确政治导向,根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25〕 37 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包括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团体)面向校内师生在线下或者线上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和读书会、学术沙龙、艺术展演,以及外单位租用学校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等。
第二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彰显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三条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实行“一会一报 ”、“一事一报 ”制度。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 ”原则,主办单位应提前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一般活动原则上提前3 个工作日,大型活动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举办跨校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应提前7 个工作日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举办全国性或全省性大型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须上报校党委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1.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由主办单位按规定进行申报,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再报送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2.面向各二级学院(部)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由主办单位按规定进行申报,经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同意后,再报送二级院(部)联系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条 主办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结合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加强对活动的组织管理。
(一)活动前,要对拟邀请人员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以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学术观点、网络发声情况等进行审核把关,重点了解拟邀请人员是否存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发表传播不当言论、制造传播各类政治谣言等情况;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正确政治方向,是否有违背主流价值、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以及“低级红 ”、“高级黑”等不当内容或其他容易引起舆论争议的内容等,必要时征得拟邀请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原则上不得邀请舆论争议较大的人物作为主讲人(报告人、嘉宾)。同时,应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和学术观点问题,既不“泛政治化 ”,也不“去意识形态化 ”,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一律不得举办。涉及重要重大内容的,应事先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二)论坛、讲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现场,坚决杜绝发生下列情形:煽动师生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煽动师生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教唆犯罪;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诽谤和侮辱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污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纪律的行为。
活动过程中,主办单位要有负责人跟听,若发现报告人或参加人有上述错误思想政治倾向问题和错误观点的,主持人、主办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反驳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报学校党委。
第五条 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除按上级规定申报外,还须同时经外事部门同意,邀请境外人员主讲的, 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拟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向市外办报备,邀请台湾籍人员主讲的,要将拟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向市委台办报备,再报宣传部门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举行。
第六条 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必须经过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获批的报告人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凡未经学校批准,我校师生在校外作此类报告、讲座等,其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必须对自己的所作报告的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严格管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经查实,要对主办者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必要时,将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办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持、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旅院党〔2019〕11号文件即行废止。
中共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5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