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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利用人才资源,推进专兼结合、校企互流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校外学者专家、企业家、技术专家、技能大师等优秀人才对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指导和推动作用,规范兼职教师管理,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2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教师是指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以各类形式聘任兼职从事我校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线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根据学校师资队伍总体情况,人事处协同各教学单位结合缺编、空岗情况及教学与专业建设的实际需求,分期、分批聘用,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库

第二章  聘任基本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兼职教师可由学校根据需要聘为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教授、专业带头人(领军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拟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一)聘任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

3.长期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长期在本专业(行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级传承人等。

4.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根据学校需要而定。

(二)岗位职责

1.兼职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量和课程课时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兼职教师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高质量完成课程讲授、实习实训指导、技能训练指导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

2.兼职教师要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修(制)订,增强教学标准和内容的先进性和时代性;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专业和课程建设、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技能传承、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工作,共同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3.兼职教师要主动参与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协助加强学校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协助安排学校专任教师到企业岗位实践、跟岗研修,协助聘请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参与教学科研任务。

4.鼓励兼职教师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参与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协助引入生产性实训项目,协助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及到企业实习实践。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五条 兼职教师聘用可根据学校实际需要采取柔性”聘用,通过“一人一议方式对服务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薪酬待遇方面,与引进对象进行协商,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具体负责兼职教师的遴选工作,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审批表》(附件1),于每学期结束前下学期拟聘任兼职教师审批表及个人情况的证明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核。

第七条 学校人事处按照兼职教师聘用条件及学校工作实际,研究拟聘用人选。

第八条 拟聘人选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予以公示

第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教学单位与聘用的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兼职教师的具体工作任务、待遇及相关要求,发放兼职教师聘书。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建立合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合作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和教职工准入查询。

第十二条 学校与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的选派人员及与面向社会聘请人员依法签订的工作协议均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及要求、工作报酬、劳动保护、工作考核、协议解除、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不超过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兼职教师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续聘,填写兼职教师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续聘;聘期考核不合格或聘用期间产生较大负面反响的兼职教师终止聘用;因个人原因提出不再承担任务的,应提前30日向聘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聘用待遇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常规教学课酬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标准节课时不高于12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标准节课时不高于11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标准节课时不高于100发放行业企业人员按相应等级参照发放,教学质量考核优秀可适当提高标准。教务处每年根据学校兼职教师课酬金总量,结合各教学单位教师数进行分配,如有不足部分,由各教学单位自行补足学校根据办学需要适时调整兼职教师课酬金。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来校举办学术讲座的,按照《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劳务酬金开支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发放劳务费。实际承担常规教学任务的,按第十四条校外兼职教师课酬标准发放课时费。市外兼职教师来校承担教学、科研等工作,学校报销往返路费并解决在校期间食宿。

第十六条 学校统一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兼职教师除享受以上待遇外,学校不承担其社会保险及校内教职工其他待遇。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首次上岗任教前须经过教育教学能力培训,由各教学单位对兼职教师培训合格情况进行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师德师风、教学规范及要求、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学生心理、学生管理等方面。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兼职教师意识形态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等;将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列入学校及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类教学检查和教学督导范围。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兼职教师考核办法,并加强考核办法的宣传普及,教学单位对照考核办法每学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兼职教师进行聘期考核,重点考察兼职教师履职情况和产教协同育人实效,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教学单位考核结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人事处汇总考核结果报学校审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超不过10%。考核优秀者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项目。

第二十条 兼职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若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根据其性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课酬、解聘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考核合格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续聘。各教学单位要建立兼职教师个人业绩档案,将师德师风、培训、考核评价等兼职任教情况记录在档,并及时反馈给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1.违反师德师风的

2.身体健康原因难以履职的

3.离开原工作单位等导致不能继续履职的

4.发生严重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事故的

5.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6.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和所在单位声誉的。

7.政治意识淡薄、违反政治纪律、发表不当言论的

8.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的

9.在申报兼职教师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10.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兼职教师在教学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与专任教师同等条件、同等待遇,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兼职教师在学校的归属感、荣誉感,促进兼职教师更好适应岗位工作。学校要支持兼职教师专业发展,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和能力水平聘为相应的兼职教师职务。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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