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精良、结构优化、富有创新精神的师资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国发〔201241号)和《江苏省高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校师资队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体思路

坚持改革创新,围绕专业建设与发展,立足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实际和梯队建设的实际,努力改善师资结构,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提供支持和保证。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学用一致原则

进修的专业或方向应与现岗位的专业或方向一致或基本相近。

(二)全面统筹原则

同年度参加脱产学习的人员一般不能超过业务关系所在部门人数的10%

(三)有序安排原则

教师申请进修应有序安排,原则上任意一类型的进修结束后满两年,方可申请其他类型进修;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同类型进修。两类或多类进修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培养思想政治表现好、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业务能力强的教师。

第二章  进修培训类型及要求

第三条 进修的范围和类型

(一)学历提升

主要包括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等。

(二)国内岗位进修

为适应现聘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国内访问学者(访问工程师)、国内合作研究、各级各类专业与课程进修、师资培养进修计划。鼓励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返岗任职。

(三)出国(出境)研修

为提升国际交流与学术水平,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而赴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学习、进修,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访问工程师)、各级各类国外(境外)专业研修计划、攻读博士学位等形式。

第四条 进修培训的内容与要求

(一)学历提升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40周岁及以下年龄的教师须全部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鼓励并支持45周岁及以下年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申请的境外高校须是教育部备案认可的高水平高校。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培训

1.助教进修培训。以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和实践为主。进修培训的形式主要包括岗前培训、教学基本能力培训、社会和企业实践、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等。教师须参加至少六个月的企业实践,企业实践要结合专业进行,本科及硕士毕业的教师必须在晋升讲师前完成。

2.讲师进修培训。以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为主。进修培训的形式主要包括专业进修、国内访学、企业实践、国外(境外)骨干教师中短期交流培训等。

3.副教授进修培训。以及时把握本专业发展的前沿信息和技术研发推广为主。进修培训的形式主要包括国内外学术会议、国内外访问学者(访问工程师)、企业顶岗挂职锻炼、出国进修等。

4.教授进修培训。主要以高水平的科研和教研工作为主。进修培训的形式主要包括国内外学术交流、讲学、专题研究等活动。

第五条 教师进修的基本条件

(一)进修培训人员须是我校在职在岗教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事业心强。

(二)进修培训人员须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完成本岗位任务,有较好的业务基础和发展潜力。

(三)申请进修培训项目须与本人专业或所从事岗位工作相关。进修培训期间须完成培训单位安排的学习任务。

(四)申请进修培训人员的其他条件应符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五)教师和专职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需在现岗位工作满两年。且在教学育人工作中,认真负责、工作量饱满,教学质量考核、育人工作考核、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六)申报硕士研究生以上教育,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可适当放宽。申报访问学者、合作研究等,申报者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在相应岗位。申报专业与课程进修,申报者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报名管理

第六条 报名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培养教学业绩突出、发展潜力大、热爱职业教育、有创新精神的教师。

(二)坚持专业对口、分层次培养、突出重点原则。在全面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的同时,优先加强专业部(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尤其是在省级及以上教学类比赛、技能类竞赛、课程类立项、教材类获奖、双创类比赛、科研科技类项目等有突出贡献的老师。

(三)坚持计划性、全面性、均衡性原则。统筹协调,鼓励尽可能多的教师参与到各级各类培训中去,优先两年内未参加任何培训进修的教师。

(四)坚持高效规范的原则。为了进一步实现管理流程规范化,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学校努力为教师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七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个人向所在二级院(部)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进修培训审批表》,注明进修培训时间、专业、主要课程、进修培训形式、培训机构等。

(二)申报初审。二级院(部)对教师进修培训资格进行初审。培训项目有计划数限制的,须经二级院(部)遴选、推荐,方可申报。

(三)部门复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学工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审批。

(四)公示公布。经学校研究审批后,在学校内网予以公示。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签署协议

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提升(含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和国(境)内外中长期(3个月及以上)岗位进修培训的教师必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培训协议。学校中层党政管理干部参加进修培训按照《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党政管理干部进修培训管理规定》(苏旅院党2020 7)文件要求,报党委组织部审核,辅导员报学工处审核。

第九条 遵章守纪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参培教师,应按时办理相关报到手续,不得无故缺席培训。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训,须尽早告知学校,以便做好应急处理。参培教师如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不参加培训,将在全校通报,并不再安排其参加其它培训。

(二)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和形式,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学习计划。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学校批准同意。

(三)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未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擅自报考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且通报录取单位,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时限规定

教师进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确需延期的,各类进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内岗位进修不得申请延期。参加国(境)内外各类培训的教师,须在培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培训单位管理,完成培训项目规定的学习任务,接受培训单位的考核,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如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的,取消未来五年内所有培训资格。

(二)学历学位教育需延期毕业的,应提前1个月(境外学历学位教育应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供导师、培养单位和本人所在教学院部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攻读博士学位的脱产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脱产时段由教职工根据录取院校的培养方案及个人实际确定。

(三)国(境)外岗位进修申请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国(境)外单位、合作导师和本人所在教学院部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并附上项目计划。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间,住宿费、交通费学校将不予资助,也不视同完成基本工作量。延期只能申请1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服务期限

教师进修培训结束后,应无条件的及时回校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取得硕士学位的不得少于五年服务期,取得博士学位的不得少于八年服务期,参加各类培训的教师在完成培训任务后履行服务不得少于三年。违约者除赔偿攻读期间学校承担的一切费用外,还须按签订协议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其他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单位和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教师进修培训业务档案

二级院(部)要对本单位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进行考核与鉴定,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奖评优的依据。人事处发放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健全培训进修人员的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进修培训成果展示

应将学习的前沿知识和先进经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培训成果可以下列方式进行展示:

1.提交一份不少于3000字的培训总结,并提交进修培训成果证明材料。

2.参加国家级研修理论培训需在学校层面开设讲座或者交流,技能类培训需在学校层面进行技能展示。参加省级研修培训需在所属院部分享培训内容并交流培训体会。

3.境外研修出国(境)研修人员另需提交一份对本专业、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回国1个月内需在学校层面举办一次留学研修汇报或交流会。

第六章  进修培训教师的待遇

第十五条 工资待遇发放

国内进修培训及出国(境)研修教师在规定的学习期内,工资待遇根据其进修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发放。

1.访问学者(访问工程师):脱产期限为一年,脱产访学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暂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访学完成后,其间取得的业绩和成果,经学院考核达到规定要求,学校补发其脱产访学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

2.专业或课程进修: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派出培训进修,进修时间3个月(含3个月)以内者工资待遇不减,3个月以上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暂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规定期限完成进修计划后,向学校和所在二级院(部)提交学习进修总结报告和业绩成果,经所在二级院(部)考核达到规定要求,学校补发其培训进修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

3.公派出国(境):经学校批准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自出国之日起,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暂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留学任务完成后,按期返校报到并完成相关手续、考核合格者,学校补发其出国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

4.博士进修: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工资关系保留在我校者,基础业绩奖励绩效工资暂停发放。在规定期限内返校工作后,给予一次性补发90%基础业绩奖励绩效工资。在规定期限内未返校工作,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同时退还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完成岗位额定工作任务,全额享受学校工资福利待遇。

5.个人申请脱产进修:3个月(含3个月)以内者,基础业绩奖励绩效工资减半发放。3个月以上1年以内者,基础业绩奖励绩效工资停止发放。

6.经学校同意报考学历学位进修考试者,离岗复习、考试期间按事假处理,未经同意报考者,离岗期间按旷工处理,并停发所有工资、奖金、津贴等。

第七章  费用管理

十六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

(一)攻读硕士学位,获得硕士毕业证及学位证的,培养费等由个人承担。

(二)攻读博士学位,获得博士毕业证及学位证的,按规定报销或补贴培养费、住宿费(培养学校统一安排)及差旅费(每学期一次往返,须符合学校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总额度不超过6万元。在规定学制内取得境外博士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回校报到后,参照国内同等学科学费资助,住宿费和差旅费等费用自行承担。

(三)为鼓励教职工尽快取得博士学位,对于按照规定学制毕业的博士学校给予学位奖励金2万元。

(四)为支持取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自取得博士学位三年内(按毕业时间算),可以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的形式,申请科研启动经费,人文社科类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理工科类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经费管理根据《江苏旅游职业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在就读学校规定时间内不能获得学位的学费自理,同时退还脱产期间已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学习期间,中途退学或辞职的,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更换学校、专业的,应退还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全部费用,并向学校支付违约金。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不满提出辞职的,应全额退还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学费、工资等),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十七 国内岗位进修培训

由学校选派外出参加各类岗位培训、企业实训、访学的教师,学校根据其培训成果的完成及考核情况报销其学费、住宿费、差旅费(每学期一次往返)等相关费用。除校外资助部分外,其余费用由学校承担,差旅、住宿等报销额度根据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十八 出国(境)研修

(一)根据经费来源不同,教师出国(境)研修分为国家或省公派出国、学校公派出国(含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出国(境)(含对方提供资助)三种形式。

(二)国家、省和学校公派出国(境)研修人员的费用,除校外资助部分外,其余研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三)进修教师办理派出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公证费、签证费等费用,由本人承担。

十九 个人自主申请外出进修、培训,经学校审批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教师岗前培训中的校本培训经费由学校承担,省师资培训中心统一举行的岗前培训费用(主要包括培训费、考试费和教材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 培训费用的结算办法。培训、进修人员在完成学业后,经部门同意,凭学习期间的全部课程成绩单、各种有效证书、进修协议书到教务处办理核销手续,再经人事处审核(学位档案材料必须寄送达人事处)报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八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苏旅院人事〔202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其他人员进修培训可参照执行,主要利用寒暑假及节假日进行,原则上不脱产(因工作需要学校派出的进修培训除外)。

第二十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情况,由学校讨论后作个案处理。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苏公网安备 32100102010128号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毓秀路88号 邮编:225000 师资管理:0514-87431662 邮箱:service@jstc.edu.cn
Copyright © 2019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人事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学院官网:www.jstc.edu.cn 网站备案:苏ICP备110347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