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首次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09〕35号)、《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做好省属高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3〕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创新机制、分类管理、多元评价、协同发展为理念,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岗位聘用制度,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校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需要出发,统筹专业建设和事业发展,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实行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实行岗位的动态调整和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人尽其才的使用机制、各展其能的激励机制、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科学管理。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岗位的特点和人才队伍的发展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发展。
三、实施范围
(一)学校事业编制内的在岗人员。其中,校领导的岗位设置管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有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岗人事代理人员、合同制教师。
四、岗位总量与岗位类别
(一) 岗位总量
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岗位总量按照省教育厅、人社厅核定的人员总量设置。其中,专任教师岗位数一般为学校岗位总量的70%左右。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各类别岗位数量按照现有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制教师的人数及相应的比例确定。
(二)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岗位。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领导管理岗位包括校级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包括综合管理、教学、科研及教辅机构等)领导岗位。普通管理岗位是指不担负领导职责的其他管理岗位。管理岗位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三)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一般按8:37:45:10设置。其中,正高级岗位二、三、四级之间的比例一般设置为1:3:6;副高级岗位五、六、七级之间的比例一般设置为3:3:4;中级岗位八、九、十级之间的比例一般设置为3:4:3,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一般设置为5:5。专业技术岗要留出一定岗位保证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有重大贡献人才聘用。
2.管理岗位
学校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校领导岗位由上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其他管理岗位分为5个等级。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六至十级管理岗位。学校根据内设机构及其职能、人员编制数、领导职数等设置各等级管理岗位数量。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4.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指因学校常设岗位没有空缺,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五、组织领导及实施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工作,包括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决策等。
(二)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与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工作,接受教职工对相关政策的咨询。
(三)设立相应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组织、评审等工作。同时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监督工作小组,受理有关岗位聘用的申诉。
六、聘用条件
(一)岗位聘任基本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23号)的有关规定,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含专任教师岗、专职辅导员岗、其他专业技术岗)、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各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见附件1-5。
七、岗位聘用程序
(一)信息发布
下发岗位聘用工作通知,公布各岗位设置的数量以及空额数量、类别、职责及聘用条件等。
(二)个人申请
需要竞聘高一级岗位或者竞聘其他岗位的应聘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个人条件,填写岗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竞聘高一级岗位和竞聘其他岗位的人员可不再申请。
(三)资格审查、推荐拟聘人员名单
各部门、二级院(部)对应聘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按照各类、各级岗位分别排名推荐至学校相应类别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进行审议,学校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提出各岗位拟聘人员的推荐名单。
(四)初定聘用结果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对拟聘人员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初定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前公示
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六)上报备案
学校将拟聘用名单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
(七)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八、聘用管理
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聘用期限截止于退休年龄之月。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一)合同变更。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发生变化,根据新岗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从次月起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聘期至本轮聘期结束。聘期内经学校同意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其工作内容与合同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二)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应条件进行聘任。新进人员聘任相应基础岗位,并确定试用期。
(三)聘用人员的续聘与解聘按照其聘用合同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学校严格按照岗位进行管理,各类岗位的人员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相应程序后方可转岗。
九、岗位考核
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一)年度考核
按省事业单位考核要求执行。
(二)聘期考核
1.本次聘期考核按最新的《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岗位聘期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其中,对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如下:
(1)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申请续聘原岗位等级;综合任现职以来的业绩和贡献,达到高一级岗位等级的任职要求的,可申请晋升相应岗位等级。
(2)聘期考核基本合格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但不得申请晋升岗位等级。
(3)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或高职低聘。
2.下一聘期对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按以下要求执行:
(1)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需按照任职或竞聘条件重新申报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
(2)聘期考核基本合格的,可以续聘,但需要达到原岗位等级的任职条件重新申报,且不得申请晋升岗位等级。
(3)聘期考核不合格者,降低一级聘任或根据学校实际调整岗位,连续两次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
十、相关问题的处理及说明
(一)关于“双肩挑”人员
高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工作确有需要的,可以申报“双肩挑”。“双肩挑”人员是主聘在管理岗位,兼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同时占领导岗位数和专业技术岗位数。申报“双肩挑”人员必须是原为专任教师,评聘高校教师(教学、科研)系列高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担任校级领导、内设综合管理机构以及二级教学、科研、教辅机构专职党务岗位副职以上领导,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双肩挑”人员可自主选择兑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学校分配办法分配。
“双肩挑”人员数量不超过经核定的校级领导岗位、内设机构综合管理机构岗位以及二级教学、科研和教辅机构专职党务岗总数的15%。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和教辅机构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背景的人员担任,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
“双肩挑”人员的核准认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其中省管干部申报“双肩挑”报省委组织部核准;省属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省管干部)、内设综合管理机构以及二级教学、科研、教辅机构专职党务岗位领导申报“双肩挑”,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聘用
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聘用时只能聘在同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此类人员在一个聘用期内如转评相应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后可在下一聘期内参加专业技术职务分级。50周岁以下教师不具有高校专业技术职务(高校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除外,但应在两个聘期内转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且在第一个聘用期内不能转评高校专业技术职务的,在下一聘期内聘用在下一层级的最高等级岗位。
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工程技术等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原则上只能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三)关于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问题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已执行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这部分人员的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今后此类人员只能参加高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称的评聘,但不能分级。
(四)关于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问题
会计、审计、图书、档案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时,可执行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后此类人员不得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
(五)关于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和专职辅导员问题
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聘用时纳入专任教师岗位管理。专职辅导员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专职辅导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岗位“双线”晋升,应以职称晋升为主,管理职级晋升为辅,同一聘期内可就高选择职称等级或管理职级核定国家工资,绩效工资按学校分配办法执行。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六)其他说明
1.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经省教育厅、人社厅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事业编制人员才能按新聘岗位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人事代理制和合同制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兑现岗位工资。新的岗位工资从聘期的第一个月起开始兑现。
2.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全校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反映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校的稳定和发展。
3.各部门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岗位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未按规定填报应聘材料,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销其所聘用的岗位级别。
5.岗位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销其所聘用的岗位级别,三年内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
(2)弄虚作假,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
(3)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组织成员;
(5)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用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
(6)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6.长病假、离岗创业等不在岗人员,不再晋升岗位等级,待其复岗工作,满足岗位聘用条件后,对应其空缺岗位参与聘用。
7.在同一聘期内,原则上不再开展专业技术岗位晋级工作。对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作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人员,经学校研究后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可晋升至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并按规定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十一、投诉、申诉与监督
(一)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和考核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投诉或提出申诉。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实名形式提出。
(二)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监督与申诉受理工作组负责受理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事宜,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三)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应严格聘用程序,规范聘用工作,聘用工作中应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公正客观。
(四)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开展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二、附则
(一)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及附件中规定的等级、数量、年限等概念均含标识的等级、数量、年限,如:七级以上含七级,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等。
(三)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zip
中共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