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事管理制度,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因事(病)等不能正常上班的人员,须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 考勤是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个人岗位聘任、续聘解聘、职务晋升、薪酬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五条 党政管理、教辅人员及工勤服务人员等均实行坐班制度,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按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因事需要临时离开工作岗位,须按管理层级,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 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二级院(部)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度。专任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学校、学院规定计划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按时参加学校以及本单位规定的政治学习、党团活动、业务学习以及其他各项集体活动,未经同意不参加上述活动者,按旷工处理。各类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职取酬,须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管理权限为专任教师、副科及以下人员、教辅人员及工勤服务人员等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中层副职管理干部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中层正职管理干部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按照权限需要校领导审批时,机关人员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院(部)人员报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时抄送分管校领导。
第三章 考勤办法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各二级院(部)、机关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是考勤工作的主体。各单位应重视并加强教职工考勤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的主管领导,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八条 考勤内容
1.出勤、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
2.公假: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公差。
3.私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等。
第九条 各单位应如实进行考勤,按时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处。在每学期教职工开学报到的当天,报本单位教职工报到情况;在学期中的每月2日前,报本单位上月的考勤情况;在学期结束后的2天内,报本单位本学期最后1个月的考勤情况。如遇重要或特殊情况,须及时向人事处及相关部门报备,并在考勤汇总表注明。
第十条 各单位考勤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考勤员及负责人责任。人事处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报送不及时、结果不准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各类假期类别及期限
第十一条 公假
国内公派:教职工因国家政策或工作需要离开学校执行公务的,如参加各类会议、境内研修、借调挂职、援派扶贫等。
出国(境)公派: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如公派驻外、海外研修、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
第十二条 事假
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无工作安排的寒暑假、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处理个人事宜,如有工作安排的,应当服从工作安排。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日处理个人事务,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可酌情给予一定假期。原则上每次请假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一年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二甲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虽及时请假但没有医院诊断证明的,按事假处理;未及时请假又无诊断证明的,按旷工处理。因急诊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病情缓解后,须补办请假手续。因打架斗殴或不正当行为等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
第十四条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可申请婚假,婚假13天。婚假原则上应当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超过规定婚假时间的,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 产假、护理假、哺乳假
女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男教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享受护理假15天。
哺乳期女教职工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给予哺乳假上午1小时,下午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亡故,需要教职工本人料理的,经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并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第十七条 假期计算
事假、病假、丧假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护理假规定的假期。
第五章 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原则上需本人提前在线提交请假申请及证明材料,按程序履行批假手续并安排好工作。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应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或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教职工应按期回校到岗工作,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休。
第十九条 审批权限
1.公假
教职工国内公派出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因公外借、挂职锻炼、援派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报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结出国(境)手续后方可离校。
2.病假、事假
教职工请假天数在3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请假天数在3个工作日以上、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以内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请假天数在7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以内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请假天数在15个工作日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以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3.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
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校工会审批、人事处备案。
4.哺乳假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管理权限口头报备(管理权限同上文)。
第二十条 中层副职管理干部请假须报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中层正职管理干部请假须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所有教职工离扬均须按照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报备手续(管理权限同上文)。公差与离扬审批自动同步,因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病假、事假原因离扬,审批手续与离扬审批自动同步,无须重复申请;非公差、非请假原因离扬,选择“离扬审批”程序进行申请。
第六章 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教职工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并通过工伤认定的,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在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经教育不改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 违反考勤规定的情况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履行工作职责者;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虽已申请续假但未获批准而不到岗履行工作职责者;
3.未经同意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以及其他集体活动者;
4.虽已准假但发现其请假理由系伪造者;
5.无故拒绝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到岗工作者;
6.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
7.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出国(境)学习人员未办理离校手续;出国(境)期满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逾期未归者;
8.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者。
第二十四条 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向人事处报告,学校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如有单位因不重视考勤工作或者不执行考勤规定,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