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教职工考核工作,激励督促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职工队伍,提升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 号)及江苏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对教职工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一)德。坚持将思想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核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和师德师风,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情况;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情况;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服务人民;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的情况;恪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重点了解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和学习调研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担当作为、锐意进取、勇于创造、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践行以师生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为师生办实事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师生满意度等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廉洁从业情况,重点了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执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五条 对教职工实行分级分类考核,体现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增强针对性、有效性。
(一)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注重考核立德树人、师德师风、专业能力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等。
(二)管理人员:结合管理工作特点,注重考核管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规范性和纪律性、廉政勤政情况等。
(三)工勤技能人员:结合工勤技能工作特点,注重考核服务态度、技能水平、工作规范性和纪律性、质量、效率等。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存在特定情形的,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道德情操高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教师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精通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敬业奉献,改革创新意识强,工作作风好;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对社会或者学校有贡献,师生满意度高,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
(五)廉洁从业且在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熟悉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师生满意度较高;
第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师生满意度较低;
第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者;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者。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一)对初次就业的教职工,在学校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对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校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学校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前款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记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
(二)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三)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
(四)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制定具体的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小组对教职工的政治态度、日常表现、事业心与工作责任感、组织纪律、为人师表及包括教学、科研、管
理、服务内容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一)动员布置。各二级单位动员,布置年度考核工作。
(二)总结述职。教职工按照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内容以及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述职。
(三)民主评议。在个人总结、公开述职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对教职工一年来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四)档次初定。各考核工作小组在个人总结、公开述职、民主评议基础上,结合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平时考核情况,对教职工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被考核人的初步考核档次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不确定档次人员(除因不满考核年度半年不确定档次者),各单位须书面通知到被考核人。各考核单位汇总考核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人事处,对初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不确定档次的人员需说明具体情况。
(五)确定档次。人事处汇总、审核各单位的考核情况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对拟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人,由本人签署意见。
(六)异议处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提请学校复核,学校将复核意见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教职工调
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
第十六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
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倾斜;在岗位等级晋升、职员等级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职员)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第十九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如第一年因
初次就业或者非初次就业不满考核年度半年(含试用期)不确定档次的,不视为连续两年。
第二十条 每年度的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根据当年上级文件规定,在年度考核工作通知中下达。
第二十一条 对外派的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援派、驻外的教职工,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学校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如不在学校考核则不列入学校年度考核人员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也不占学校优秀档次名额。
(二)学校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教职工,经批准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选派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创新创业的表现确定档次,由相关单位提供在外表现情况。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
第二十四条 发生较大教学事故(Ⅱ级)者,其年度考核不能高于“合格”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者,其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因工伤按规定休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档次。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积极解决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以考核为主要环节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小组组长对考核结果负主要责任。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评价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