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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暂行)

苏旅院党[201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质量,根据《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苏教审[2011]8号)、《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所属院系(部)、机关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主持工作副职);学院组织部门委托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期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它年度。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由学院分管领导主持,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追加审计项目任务;

(三)研究和审议重大审计实施方案;

(四)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五)协调和解决审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

(二)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三)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应指定1名联络员,做好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

1.向履任的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

2.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

3.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4.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院党委提出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建议。

(二)纪委(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2.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指标;

2.向审计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料。

3.纠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的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四)国资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资产管理责任及指标;

2.向审计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资料并协助进行固定资产监盘。

(五)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等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独立实施审计;

2.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3.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4.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实施后续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三)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管理情况。包括: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各项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执行情况;有无私设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有无截留收入、建账外账、“小金库”等情况;任期内预算经费使用情况,任期内各项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履行财务公开制度情况;

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部门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账物相符、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擅自处置、受捐赠的财物是否按规定入账等情况;

国家、省、市及学校投入大额资金的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

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等问题;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内控和监督情况;

(七)有关资料的完备情况等;

(八)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等。

在审计以上内容基础上,关注领导干部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情况;履行经济责任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立项与实施

第九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确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院系部和机关部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任期内所在单位(部门)发生撤销、合并等情况。

第十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或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每年年底前,由组织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

(二)联席会议研究拟定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列入审计处工作计划;

(四)组织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内部审计人员不足时,可以聘用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征得组织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院系

(部)、机关部门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和实施审计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院系(部)、机关部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将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五条  审计组将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院系(部)、机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被审计院系(部)、机关部门指定联系人,并在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向审计组提交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领导干部本人基本情况、任期内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二)任期内院系(部)、机关部门历年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创收(或办班)情况明细表;

(三)任期末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

(四)院系(部)、机关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五)院系(部)、机关部门及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六)任职期间经手或负责的未完事项,如签订的合同和协议、经手和审批的往来款项、经手借出的公共财物及发生经济纠纷未能解决的事件等;

(七)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其他资料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该对所提供书面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组织部门和审计处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组织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

(三)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提交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可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将审计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不适合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学院党委,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向组织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经济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处理的,应向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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