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招生就业处从事党建、科研、招生、就业等一切办学实践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师生员工、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招生就业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档案管理规定,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保密纪律。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保管招生、就业数据;
(二)负责收集、整理档案材料;
(三)负责档案内容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五)负责其他有关档案的事项。
第六条 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就业处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并提交上级部门,请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学生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学生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学生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学生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学生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学生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档案分为基础档案、过程性材料、结果性档案。
(一)基础档案
1. 上级招生、就业政策文件(含教育部、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红头文件);
2. 历年招生章程原件。
(二)过程性材料
1. 招生宣传物料(含宣讲PPT、宣传片母版、媒体报道剪报);
2. 考生咨询记录台账(含电话/网络咨询高频问题汇总);
3. 特殊类型招生原始材料(高职院校提前招生期间考生免试及加分原始材料、评审过程性材料);
4. 就业工作过程材料(含就业数据审核、重点群体就业帮扶、访企拓岗、就业服务记录等)。
(三)结果性档案
1. 党建、科研工作所产生的文件材料(如会议记录、新闻稿、科研成果等);
2. 年度录取数据库(含考生电子档案、分数分析表);
3. 新生报到数据分析报告;
4. 毕业生初次、年终就业数据;
5. 招生、就业工作总结。
第四章 档案的归档、保管与保存期限
第八条 档案的归档
(一)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审查后方可归档。归档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文字清楚,档案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得归入档案。
(二)统筹协调归档任务,按照《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要求,整理、编目后按时向档案室移交。
第九条 档案的保管
(一)档案须由专人保管。电子档案归档至专用电脑和移动硬盘,纸质档案存储至档案柜。
(二)每学期末组织档案清查工作。检查电子档案备份的完整性、检查涉密材料的保管合规性、检查过程材料的时序连贯性。
(三)档案管理人员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第十条 档案的保存期限
招生就业处档案保管期限,依据上级管理制度及《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文件资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第五章 毕业生档案的整理、邮寄
第十一条 应届毕业生档案的整理、邮寄
1. 应届毕业生档案须由各二级学院统一整理,经学工处审核后,于毕业学年结束之前集中移交至招生就业处。
2. 招生就业处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特快专递渠道统一寄送,寄送信息以二级学院档案交接单数据为准。
3. 档案寄出后,招生就业处将反馈单号提供给二级学院就业辅导员。
第十二条 往届毕业生档案的整理、邮寄
1. 档案调取需要委托单位持有效调档函原件至招生就业处办理,档案一律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特快专递渠道寄送,严禁学生自行领取。
2. 调档函须注明档案接收单位全称、地址及机要通信邮编,由招生就业处专人负责核对信息后密封寄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2025年6月27日
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