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旅院党[2017]11号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关于规范二级院系(部)
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院系(部)(以下简称“院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在院系(部)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普通高校院(系)党建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院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院系(部)的重大事项实行共同负责的制度。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二级管理,院系(部)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面负责各项工作。
第三条 院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既是领导体制,也是工作机制。院系(部)领导班子在实行共同负责的过程中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院系(部)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院系(部)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是指院系(部)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在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涉及到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其他事项,由院系(部)党总支和行政分别按其职权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院系(部)党总支书记全面主持院系(部)党总支的各项工作,是院系(部)党总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系(部)院长(主任)全面主持院系(部)的行政工作,是院系(部)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院系(部)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院系(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三)院系(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实验实训室建设、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社会服务、学术交流等相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配合学校组织实施院系(部)岗位设置与聘任、人才引进与培养、人事调配、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院系(部)重要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算、组织收入、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原则等重要事项。
(六)院系(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院系(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院系(部)党政主要工作职责
第六条 院系(部)党总支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院系(部)的贯彻执行。
(二)与院系(部)行政一起讨论决定院系(部)专业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院系(部)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和办学治院系(部)能力。
(四)负责院系(部)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抓好反腐倡廉工作,负责院系(部)综合治理工作、稳定工作和统战工作。
(五)负责院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建设、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团结带领师生员工积极完成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建设和谐院系(部)。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学校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负责院系(部)党政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院系(部)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
(七)领导和指导所辖党支部开展工作。经常分析党支部工作状况和党员思想状况,及时提出加强建设的意见和措施;负责院系(部)组织发展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和院系(部)行政一起,负责各级各类优秀学生(集体)的评选和奖励、违纪学生的处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与院系(部)行政一起做好招生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十)领导院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一)上级党组织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院系(部)行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提出落实学校行政决定的重要措施和办法。
(二)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规划;组织申报新专业、重点专业;组织开展各类专业的评估、实验实训基地申报等。
(三)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院系(部)教学计划,制定并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措施;负责院系(部)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质量诊改等;负责组织实施院系(部)教学管理工作和教风、学风建设等。
(四)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院系(部)科研计划;组织申报并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培育和实现经济、社会效益高、影响大的标志性成果等。
(五)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院系(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负责院系(部)人才引进和优秀教师团队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实施教职工的岗位聘任及考核等。
(六)执行学校财务规定,负责院系(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的执行;做好院系(部)年度经费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并将各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核算体系;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勤俭办学,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院系(部)内资产的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审查、监督所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运行等。
(七)负责组织实施院系(部)各类社会服务活动。
(八)和党总支一起,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招生工作。
(九)负责院系(部)的审计、监察和学术腐败治理等廉洁从政(教)工作。
(十)负责组织院系(部)省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交流水平。
(十一)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院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议事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既是院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院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第九条 院系(部)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院系(部)日常工作中,党政联席会议具有最高决策权。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一)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系(部)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院系(部)办公室主任(行政秘书)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院长(主任)研究确定。根据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范围可包括不是领导的党总支委员、专业部(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学术(专业)带头人、院系(部)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等。
(二)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涉及党总支工作职责的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职责的事项由院长(主任)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商定并事先告知与会人员。书记、院长(主任)会前应就议题主要内容进行充分沟通。每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涉及“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必须经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会议需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书记、院长(主任)一方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就会议内容进行沟通;书记、院长(主任)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一般不得召开。
(三)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党政联席会议方可召开。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班子成员必须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学校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确实不能按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主任)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确认。
(四)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决策前还应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涉及有关院系(部)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听取院系(部)工会、师生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
(五)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和问题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由专人保管,形成会议纪要,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双签字制度,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做好落实工作。
(六)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亲属的有关议题,有关人员必须主动回避。
(七)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应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要指定专人负责传达会议内容。
(八)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内容,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院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院系(部)领导班子应加强对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情况的总结。
第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院系(部)党员大会和教职工大会等对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情况的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不断加强对院系(部)党政负责人尤其是书记、院长(主任)的教育培训和考察,提高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意识、能力和自觉性;将对院系(部)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调研和检查,并进行及时的反馈和提醒;将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对院系(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院系(部)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在贯彻落实院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院长(主任)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学校对违反本细则者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将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院系(部)。党组织独立设置的单位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