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旅院党[201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副科级及以上的干部,院级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违反党和国家的政治组织纪律,引发思想混乱,或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影响学院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应当问责。
第六条 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重要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给学校或师生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制定发布与党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因决策失误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及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 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学院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给学院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踏、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相关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不作为,致使本单位工作效率低,未能按期办结有关事项,服务质量差,师生反映强烈的;
(六)对涉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第八条 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擅自作出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在干部选任、人员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向办事人或关系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在招生、升学、学生考试、就业、评奖、评优、组织发展等过程中违规操作,损害考生或学生合法权益的;
(四)不遵守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资金、不依规按时上缴应收资金、私设“小金库”的;
(五)假借学校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办班、房屋出租以及其他协议,损害学校利益或影响学校形象的;
(六)在基建维修工程、物资、服务采购中,违规采购损害学校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管理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解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三)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五)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六)因管理或使用不善、监督检查或审核验收不到位,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损失的,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瞒报、虚报、迟报重大教学事故、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八)信访举报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给国家和学校利益、师生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
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等失职行为。
第十条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方面出现问题的,应当问责。
第十一条 有其他给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给学校声誉和他人名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和情形的,应当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对干部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
(五)纪律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失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方式问责;
(三)受到问责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四条 干部具有本细则规定的问责情形,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的;
(三)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五条 干部具有本细则规定的问责情形,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四)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五)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窝案、串案的。
(六)具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 干部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免予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纪检监察部门、党的工作部门进行问责调查。
对中层单位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问责,学院党委可以责成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实行,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实行问责。
第十八条 对干部实行问责,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其他方式发现的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院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党的工作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学院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三)学院党委对纪检监察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进行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包括被问责人基本情况、问责事实材料、问责依据和建议采用何种问责方式等,同时附相关证据、被问责干部的陈述和申辩书面记录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负责调查的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听取被问责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有关工作和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党委作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党组织负责人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学院党委。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党委启动申诉调查程序,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 问责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纪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干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干部问责,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