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旅院党[2017]7号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各项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院党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院的根本任务。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院党委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2.“管方向、谋全局、议大事”原则。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必须集中精力谋划和决策学院工作中具有全局意义或重要影响的大事。党委要充分发挥以院长为首的行政管理系统的作用,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3.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院长工作报告;
5.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6.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方案,人才引进重大政策;
7.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8.学院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9.审定学院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10.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六条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党委成员或行政领导提出,党委书记审定。
第七条职能部门根据党委会议事范围,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提出的议题,应提供书面材料,并经分管院领导审定。所有会议材料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印发。
第八条党委委员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提出。对于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与院长及分管领导充分沟通和酝酿。
第九条提请党委会研究的议题,送党委办公室汇总(党委委员提出的议题直接由党委办公室整理),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议程。除临时召集外,党委办公室在会前1-2天将书面材料送达有关出席和列席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安排工作,准备意见。研究政策措施性议题的会议材料,应在会前分送各委员审阅,并初步征求意见。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原因难以提前报送,可在开会时将其带到会场。
第十条除传达上级指示和处理紧急事务外,党委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情况紧急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需征得党委书记同意。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未经会前审定的;会前准备不充分的;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会上临时动议的。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必要时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十二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事或外出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四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十五条出席党委会的成员是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级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其它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代表列席党委会制度。
第十七条列席人员实行候会制度,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离会。
第六章 议事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由会议主持人提出议题,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论证结果等,并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一般性议题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比较重大的议题,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进行口头表决,充分讨论仍有不同意见时,除非紧急情况,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商、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二十条有关干部任免的议题,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实行票决制,由党委书记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二十一条在执行决议过程中,遇到需要复议的事项,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党委书记,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议题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缓议该议题。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成员,要按规定时间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党委办公室转告会议重要议事结果。参会人员应保证时间和精力,会间除了紧急事务外,不可另行接待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决议未正式传达和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会议内容,不得泄露具体酝酿、讨论情况。需要解释的,应以会议决定的结论为依据解释和回复。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注意保密,会上分发的秘密文件或不宜公开的材料,由分发部门负责收回。
第二十五条党委委员违反议事纪律,应当在党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进行纠正。
第二十六条党委委员对党委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本应由党委会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成员和院领导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必须立即向党委书记报告并及时召开党委会,对临时处置意见进行研究。若临时处置意见与党委会决定不一致时,应以党委会的决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议事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章 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九条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送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后存档。会议纪要在规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条党委会议决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反馈督办结果。重要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由负责落实的院领导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三十一条党委会形成的决定,根据事项性质,由党委办公室负责采用向上级请示报告、校内发文、开具会议抄告单等形式上报或传达执行。向上级请示报告以党委文件或党政联合行文上报;在院内实施的重要决定以党委文件或党政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