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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职业学院二级学院(部)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二级学院(部)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学院(部)”)政治核心作用,促进学院(部)议事决策的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江苏省普通高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标准》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把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落到实处。

第三条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策部署。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班子建设,以及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干部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保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四)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在提交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之前先行审核把关。

(五)研究涉及学院(部)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形成的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六)研究党支部的设置、支部书记人选,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项,党员的教育、管理及分党校的相关工作。研究决定院(部)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研究所、科研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任免调整。

(七)其他需要由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的成员为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根据会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邀请不是中共党员的行政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需要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六条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七条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由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其他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和决议决定。

第九条会议通知、组织由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条会议记录人要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归档;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放及存档。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一条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提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会前与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十二条会议期间一般不作临时动议,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不作讨论和研究。

第十三条除临时召集外,议题和有关资料要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纪律

第十四条会议应一题一议,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会议主持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讨论重大事项时,在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如对重要问题有较大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做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对于会议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对于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会议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六章 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条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应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报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检查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部)行政应配合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做好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报告,可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复议。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征求有关成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成员通报,并在下一次会议上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部)党建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考核评议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对违反本规则的个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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