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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苏人发[1998]96号文《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考核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一)病假

1.请假程序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3天及以上1个月以内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生诊断证明;1个月以上(含1个月)3个月以内者除了附上述材料,还须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医药发票;3个月以上(含3个月)者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住院证明、门诊或住院医药发票、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虽及时请假但没有诊断证明的,按事假处理;未及时请假又无诊断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2.病假待遇

(1)教职工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以下项目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贴、综合补贴、地方补贴、岗位责任奖按照100%发放,误餐补贴和交通补贴按照请假天数相应扣除。另外,病假在一周以内的,午餐补贴全额发放;超过一周的,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贴和综合补贴按90%发放,地方补贴、岗位责任奖、误餐补贴和交通补贴以及午餐补助不予发放。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贴、综合补贴按70%发放,地方补贴、岗位责任奖、误餐补贴和交通补贴及午餐补助不予发放。

(4)病事假人员校岗津贴的发放,根据校岗津贴实施方案执行。

(5)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二)事假

1.请假程序

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事假申请,但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一周以内。

2.事假待遇

教职工请事假在5天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贴、综合补贴、地方补贴、岗位责任奖和午餐补贴不扣减,误餐补贴和交通补贴按请假天数相应扣除;事假超过5天的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贴、综合补贴、岗位责任奖按90%发放,误餐补贴和午餐补贴按请假天数相应扣减,地方补贴不发放;超过两周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贴、综合补贴、岗位责任奖按70%发放,误餐补贴和午餐补贴按请假天数相应扣减,地方补贴不发放。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自超过起停发全部工资、补贴、校内岗位津贴、奖金及福利。

(三)公假

1.请假程序

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学校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学习以及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2.公假待遇

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视同正常上班。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应按实际集中培训时间分段请假,不得随意延长公假时间,培训结束后,应立即返校工作。凡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者,则按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有关资料交本系科(部门)和学校办公室备案。

(四)婚假

1.请假程序

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明提出婚假申请。婚假按国家规定给予3天假期。晚婚延长婚假至10天(含双休日和节假日),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在寒暑假期间结婚者,不再另给婚假。

2.婚假待遇

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误餐费、交通补贴和午餐补贴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核发。

(五)产假

1.请假程序

女教职工休产假应须在出院后三天内办理请假手续。分娩顺产给假期90天(含公休日、法定假日),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晚育且属初婚(女满23周岁且生育第一胎)者再给予晚育假30天。难产或多胞胎另增加假期15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非晚婚、晚育者,男方无护理假)。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不可顺延。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照病假手续办理。对于不执行计划生育者,不作产假处理,休息时间按事假及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因落实长效避孕措施造成早孕人流者,可根据医疗单位证明,根据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对于不采取长效节育措施造成怀孕人流者,不给予假期并按事假及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对于国家政策内的二胎,需领取准育证明,享受产假90天,剖腹产的另加15天,无晚育假。

2.产假待遇

女教职工休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同城待遇、岗位责任奖正常发放,误餐费、午餐费和交通补贴不予发放。

(六)丧假

1.请假程序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死亡的,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一般给予3天的丧假。路程较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路程假。

2.丧假待遇

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误餐费、交通补贴和午餐补贴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核发。

(七)探亲假

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二、请假流程

1.教职工凡需请假者,一般情况必须事先2—3天按规定程序填写《教职工请假单》,履行请假手续,批复后将《教职工请假批复通知单》交付本系(部)、部门备案,在工作交接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2.假期期满后请假当事人应到学校办公室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系(部)、部门凭《教职工销假通知单》安排其工作,并做好备案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续休。

3.所有请假情况,各系(部)、部门均须将《系(部)、部门月度考勤汇总表》报送学校办公室,办公室依据请假手续和掌握的实际情况再进行核实后并汇总呈送校行政。

三、审批权限

1.各系(部)、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经校长批准,并报送学校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

2.教职工病假在2天内、事假在1天内的由所在的系(部)、部门领导批准;病假超过2天、事假超过1天的,由所在的系(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呈报校长批准,并报送学校办公室备案。

3.各系(部)、部门领导应严格按本规定的权限审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不得擅自准假,不得隐瞒虚报,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后果自负。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工作时间擅离职守的。

2.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擅离职守的。

3.请假期满没有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而无故超假的。

4.编造事假、病假,伪报探亲假、婚假、丧假、公假的。

(二)旷工处罚

教职工旷工1天者,停发全月岗位责任奖;旷工3天者,停发当月工资及各项补贴,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和当年的一切晋职晋级资格;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日,学校将对旷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对于旷工者,各系(部)、部门应及时上报学校并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考勤办法

系(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考勤工作,系(部)行政秘书负责具体考勤工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行政秘书等对每个职工的出、缺勤情况及时记录在《考勤信息登记一览表》上;对各种缺勤(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公差假等)及迟到、早退、旷工等如实记入考勤表内,不得弄虚作假,并将考勤表经系(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学校办公室,同时各系(部)、部门出勤情况每月应及时与当事人核对一次,并给予公示。

六、其他说明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请假考勤制度》不一致的,按本《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其它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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