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职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加强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准江苏省扬州商务高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管理岗位聘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高校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按职员职级进行聘用与管理。
(二)各级职员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以增强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为目标。
(三)学校职员聘用管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职员评聘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任、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三条 实施范围
聘任在管理岗位的在岗人员,具体范围如下:
(一)学校机关、群团组织、学院(部)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选择管理岗位的专职学生辅导员。
(三)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双肩挑”人员。选择管理岗位(职员)聘用的“双肩挑”人员,可以参加职员晋级。
(四)在学校机关等部门工作选择管理岗位的人员。
(五)由学校安排到其他独立法人单位的管理人员。
(六)工人身份聘在管理岗位的人员暂不纳入职员职级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职等职级 根据规定,高等学校职员岗位职级分为三个等级和九个岗位职级。其中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为高级职员岗位,七级、八级为中级职员岗位,九级、十级为初级职员岗位。五级及以上岗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条 职员职数各级职员数量按岗位设置规定的管理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根据相关文件和《复函》规定,高职院校普通管理岗位最高设置到六级,六级与七级岗位一般不超过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数的35%,其中,六级与七级岗位原则上按不超过1:2的比例掌握,八级至十级职员根据《复函》岗位数及学校定编情况控制,按实际需要核定。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六级至十级职员由学校组织聘用。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岗位职责
(一)初级职员岗位职责 承办具体管理工作和事务性工作,参与起草本职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文稿,协助或配合科室领导或本部门领导开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中级职员岗位职责 主持(或分管)学校二级单位下属部门的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岗位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负责或协助主管领导承担本单位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对承担的工作有创新的思路、举措,有较强的日常管理工作能力,指导初级职员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务。
(三)高级职员岗位职责 主持(或分管)学校机关、学院(部)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岗位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和理论水平,积极拥护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持师德为上,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任职岗位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或技能。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相关高等教育法规政策,为人正派、勤政廉洁,团结同志,有全局观念,能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五)身心健康,能够适应任职工作岗位的要求。
(六)任现职岗位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岗位任职具体条件
职员聘用与晋升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初级职员具体条件
了解岗位工作范围、任务和特点,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管理方法,具有初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
十级职员岗位
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试用期满,从事管理岗位工作。
九级职员岗位
1、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及以上。
2、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试用期满且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
3、或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从事管理岗位工作。
(二)中级职员具体条件
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八级职员岗位
1、副科实职人员可直接聘至八级职员。本轮聘用时,之前已聘在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岗位的可直接聘至八级职员。
2、或在九级职员岗位任职满3年及以上。
3、或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满2年及以上。
4、或具有中级职称3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
5、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管理岗位工作。
七级职员岗位
1、正科实职人员可直接聘至七级职员。本轮聘用时,之前已聘在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岗位的可直接聘至七级职员。
2、或在八级职员岗位任职满3年及以上。
3、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中级职称5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满2年及以上。
4、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
5、任现职级以来至少1次获年度考核优秀或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三)高级职员具体条件
系统掌握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六级职员岗位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副处实职人员可直接聘至六级职员。本轮聘用时,之前已聘在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岗位的可直接聘至六级职员。
3、或担任正科职领导职务满6年或在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8年及以上,专职从事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统筹协调与驾驭全局能力,工作经验丰富,思路清晰,有效解决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核心作用明显,威信较高。
4、任现职级以来至少1次获年度考核优秀或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 聘用与晋级
第九条 管理岗位职员实行聘期制。
第十条 聘用组织
(一)根据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学校成立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工作组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管理岗位职员聘用与考核工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主要负责管理岗位职员聘用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管理。机关、学院(部)等二级单位成立本单位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职员岗位聘用初审、推荐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委员会设于纪检监察处,受理有关岗位聘用、晋级和考核的实名申诉,申诉委员会将认真调查复议,并提交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讨论,形成最终答复。
第十一条 聘用程序
(一)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办公室(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数空缺情况,提出当年拟晋级的职级职数,报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审定后,向全校公布岗位数。
(二)个人申报。拟晋级的职员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数,对照晋级条件填写晋级申请表,向所在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可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单位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小组初步审核,并提出本单位推荐意见。报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办公室(人事处)进行资格复审,通过后,按二级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四)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审核后形成初步晋级聘用人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公示。
第五章 考核及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岗位职员制中的各职级职员,不属于领导干部序列。其现担任的领导职务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对管理岗位职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依据学校相关考核办法,按照职员任职岗位职责和职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一)年度考核,在聘的职员每年参加教职工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职员,根据情况可缓聘、解聘或降级聘用。
(二)聘期考核,聘期期满需对职员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职员任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
(三)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六级职员由组织部负责考核;其他职级职员由人事处负责考核。
第十四条 校外或校内调(聘)入管理岗位的人员,原有任职资格和年限等由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认定,且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后,方可参加晋级申报。原在管理岗位工作,调出管理岗位一段时间后再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其不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
第六章 待遇
第十五条 管理岗位职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其中奖励性绩效:基础业绩奖励比照同职级管理干部起始档减1K发放;管理业绩奖励、人才培养内涵建设管理考核业绩奖励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参与分配。解聘、辞聘后,相关待遇自次月起自行取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6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