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国际合作工作,进一步规范学校外事接待,加强外事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外事接待”系指国(境)外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宾”)来校进行校际交流、参观、考察、调研、洽谈合作等一般性公务访问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国家大局和学校中心工作、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条 外事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事接待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院(部、处)负责本单位的外事接待活动。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申报审批
(一)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拟定接待方案,报送主管领导审批,邀请校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统筹安排各项接待活动,如涉及讲学、参观、座谈等事宜,校内各单位应予以协助安排。
(二)校内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有明确目标,制定详细的接待计划,并在外宾来访前一个月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部门外事接待申请表》(附件1),经学院(部、处)审批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要求进行下一步审批,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做出承诺。各单位应在拟接待外宾前10个工作日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外事接待审批单》(附件2),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并做好接待工作。如需邀请校领导出席,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申请,经同意后安排接待。
(三)接待境外现职正、副省级或现职副部级以上官员和卸任前政要、未建交国家人员、敏感地区相关人员来访,需提前三个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江苏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经同意后安排接待。
(四)邀请国内外媒体参与各类外事接待活动需提前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批。
第六条 各类会见、仪式等接待活动,一般遵循职位对等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人员参加。
第七条 外事接待
各单位应在外宾来访接待前围绕交流合作目的、洽谈议题等制定好详细接待计划,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来访日程安排。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来访人员、接待人员、活动安排等。 其中,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超出规定天数(5天)的外宾接待费用原则上由外宾自理。
(二)来访背景材料。内容包括:来访目的、来访单位情况、主要来访人员情况、合作背景情况、合作建议等。
(三)来访总结工作。各单位应在接待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外事接待工作总结(包括文字、照片、视频,内容包括接待效益和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八条 接待活动中若涉及重要外事活动,如授予荣誉学衔、签署协议、接受捐赠等事宜,必须做好背景资料等相关文本,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 参加外事接待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时间、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注意着装整洁;参加会见、授聘或签字仪式等正式场合应着正装。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标准
第十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从严从紧控制,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超预算或超标准接待。
第十一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
费、交通费、赠送小礼品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原则上应安排在学校协议宾馆。部级(含正/副部级,下同)、校级(含正/副校级,下同)、院士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宾馆;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部级、校级、院士以上级别的外宾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间或单间。
第十三条 日常伙食费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该注重节俭,严格根据伙食标准选择菜品,提倡自助餐等形式。
(二)日常伙食标准(含酒水、饮料):部级、校级、院士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四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就餐,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二)宴请费标准(含酒水、饮料):有部级、校级、院士及以上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400元;其他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含各部门(单位)接待或联合安排的接待)。
第十五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接待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优先使用学校交通运输服务部门提供的车辆,必要时也可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外部车辆。
(三)外宾在中国境内城市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部级、校级、院士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第十六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不求奢华。实物礼品应当选择具有扬州或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提倡赠送师生作品。
(二)原则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必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赠礼标准: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部级、正校级或院士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部级人员标准执行;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副校级或教授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十七条 中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从严控制。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外宾应学校要求参加境内活动时,学校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差旅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学校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和酒店除房费外其他消费,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外宾接待费用应及时报销结算,原则上“一事一结”,一般应在接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履行报销手续,不得隔年度报销(12月的票据除外)。报销外宾接待费时应出具经审批的《江苏旅游职业学院部门外事接待登记申请表》(附表1)、《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外事接待审批单》(附表2)、发票及菜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外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获得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