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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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校内领取评审咨询、
讲座等劳务酬金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校内领取评审、咨询、讲座等劳务酬金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苏教财〔2015〕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现任中层正职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校内参加职责范围内的活动,不领取劳务酬金、加班费。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校内以专家身份领取劳务酬金的范围
(一)学术报告、专题讲座;
(二)各类评审、评标、论证、鉴定、咨询等;
(三)参加各类考试、测试人员、人事招聘;
(四)上级规定可以领取的其他劳务酬金。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校内以专家身份领取劳务酬金的标准按照学校劳务酬金开支管理规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 劳务酬金凭专家签字的评审意见书或专家签到表发放。相关手续按照学校劳务酬金开支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财务处共同研究。本规定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