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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学院用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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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党总支公章、学院公章。

第三条 用印需填写《用印登记表》。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用印,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保管,如需大批量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及保卫处报告,并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用印经办人须经领导签字,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数量、经办人、批准人等事项。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印章使用申请单,检查审批手续及批准权限。如无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签字,不能使用印章。

第七条 以学院名义上报的各类文件材料、统计报表、公函等,须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八条 教职工的有关个人证明材料,到有关部门审查后出具证明,由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用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表格等。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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