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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与奖励办法

苏旅院(2020)7号 签发人:周春光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与奖励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推进我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提升办学质量和育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质量工程”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优质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为手段,按照“科学定位、鼓励创新、打造特色、重在实效”的原则,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

第三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次。所有项目必须以“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冠名,校级项目重在培育。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教学成果类项目:主要是指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的教育教学成果奖。

(二)专业改革类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践等;

(三)教学资源建设类项目:专业教学资源库、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国家职业教育规划教材、江苏省高校重点教材、实训平台(实训基地或实训中心)等;

(四)实践创新类项目: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创新创业大赛等;

(五)技能竞赛类项目:教师教学能力比赛(含思政课、文化基础课、体育类单项竞赛);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等;

(六)人文素质类项目:诗词类比赛等;

(七)体育竞赛类项目: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各类比赛、江苏省大学生运动会各类比赛等;

(八)其他类项目:未能归入前七类的项目。

第五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及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安排,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学校、承建院(部)、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具体负责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二)负责统筹项目建设计划;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推荐、检查及验收等工 作;

(四)负责监管项目经费的使用;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八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承建院(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承担项目立项后的建设与管理;

(二)向学校报送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教学工作委员会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接受校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省级以上项目,每个季度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进度,每年底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详细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

第九条 “教学质量工程”采取项目负责制,负责人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的调研、申报材料的准备及论证等工作,制订项目建设方案;

(二)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把控项目进度和建设质量,按要求汇报工作进展;

(三)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

(四)做好项目年度小结、中期检查和结项工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并积极推广应用。

第十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及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调整的视为无效,一经查实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收回资助经费、撤销项目立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凡校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等机构下达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申报书中明确承诺配套资金并经学校批准的,按申报书中的承诺执行;项目立项文件中有明确建设配套资助金额要求的,按文件规定执行;项目立项文件中要求校级配套但未对配套金额作明确说明的,项目配套资金比例原则上国家级为1:2,省级为1:1,市厅级为1:0.5;立项不资助项目,承建单位按不超过同类项目资助额度60%的标准书面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申请,研究同意后按批复执行;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培育项目,资助经费按立项文件中规定额度执行。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同一成果以最高立项层次或最高获奖等级核发资助经费和奖励(含税)。竞赛类项目中本专科不分组别的,按标准的1.5倍奖励。采用一次性批准总金额专款专用的办法,经费使用要求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见附件)

四、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执 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省、校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经济性原则。如果上级立项单位对建设经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 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经费采取项目单位负责制,财务处直接将经费预算按年度划拨到项目单位。建设与资助经费支出流程为:

(一)项目组成员申请报销费用,填写《经费使用原始凭证报销单》;

(二)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需在《经费使用原始凭证报销单》上签字;

(三)项目单位负责人复核审批;

(四)超过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批权限的需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分管校领导审批权限的需报校长审批;

(五)财务处报销费用。

第十五条正式获批的《项目任务书》(或《项目申请书》) 和《项目建设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是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审核、复核、审批、报销的主要依据。凡与《项目任务书》(或《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建设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相符合的经费开支,按财务报销规定正常办理报销手续;对于建设项目中的关键性开支和较大金额的开支,需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可在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四个方面进行使用,各类费用的使用比例原则上按申报书中的预算执行,具体可开支项目如下:

(一)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而发生的各种消耗性支出,分为一般业务费和专项业务费。一般业务费包括交通费、办公耗材费、通讯费、打印复印费等项目。

专项业务费包括以下项目:

  1. 差旅费:指开展校企合作、参加学术研讨会议、进行专业调研、国内访学、聘请专家学者、开展专业实习实践、参加竞赛活动等发生的差旅费;

  2. 与项目相关的论文版面费、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费;

  3. 专家咨询、评审鉴定、论证费,校外专家来校讲座(讲学)费;

  4. 为举办会议而租用会场等费用;

  5. 信息检索费、邮寄费、网络课程维护费等;

  6. 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知识产权顾问费等;

  7. 其他必要的业务费开支。

  1. 设备购置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含运费、包装、邮寄费)、项目软件购置费、实验耗材购置费、专业图书资料购置费。

  2. 维修费:仪器设备维修(含人工费)、实验实训室维修费。

  3. 人才培养费:教师进修培训费(包括会务费、会议资料费等)及面向学生的劳务及奖励费用。

    第十七条在报销校外专家咨询、评审、鉴定、论证、讲座(讲学)等费用时须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土建、 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福利费、招待费、礼品费、奖金等项目开支以及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进展顺利的,建设资金年终余款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建设因故终止的,项目单位不得继续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奖励经费,集体项目的由项目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并造表,按权限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核签字发放。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总额的30%直接分配给学生、50%分配给证书上标识的指导老师、20%进入院(部)发展基金用于同一项目后期的培育。竞赛、成果类奖励经费由第一获奖人制定分配方案并造表,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签字确认,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备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发放。涉及与校外单位合作的项目,完成单位必须有“江苏旅游职业学院”的明确标识并按下表计算;如要调整的,需书面申请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发放手续。财务处发放奖励经费时,按国家税法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总单位数或总人数

排名比例系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2

70

30

3

60

25

15

4

55

20

15

10

5

50

20

15

10

5

6

45

20

15

10

5

5

7

45

20

10

10

5

5

5

8

40

20

10

10

5

5

5

5

9

40

15

10

10

5

5

5

5

5

10

35

15

10

5

5

5

5

5

5

5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凡使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有关规定中涉及到奖励办法的有关内容,在本办法中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未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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