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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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办法(试行)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办法(试行)

(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依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条件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适合我院校情的评审标准。

第三条坚持客观、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四条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性作用,坚持立德树人、师德为先,促进教职工聚焦人才培养,注重重大业绩成果的产出,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聘结合

坚持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相结合,根据学校岗位总量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科学确定评审方案。

(二)科学评审

评审过程注重实际贡献和能力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资历、

唯论文的评价导向,综合评价申报人参与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学生培养、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将真正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

(三)过程规范

评审坚持岗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严格公示制度,规范评审过程,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

第五条申报系列

根据国家、省关于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和职称制度体系的政策要求,学校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主要包括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资格系列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工程、会计、经济、图书资料、医疗卫生、档案管理等;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为教育管理研究。各资格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

第六条申报范畴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文件精神,学校具有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高、中、初级及其他辅系列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权(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除外)。

第七条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应根据任现职以来的岗位类别,选择相应的职称系列进行申报。申报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从事与该系列相关的岗位工作。由个人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详见资格条件和评价标准。

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核验,无法提供原件的,对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公章。

第八条资格条件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以江苏省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的资格条件为基础,学院根据实际制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具体条件。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江苏省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的资格条件执行。

第九条申报、核实过程中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评审进程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组建评审委员会

(一)学院设立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经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负责学院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学校自行组建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负责学校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及其他辅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设置评审专家

(一)设置评审专家库

按照苏人社发[2018]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评审专家库包括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和学科组成员库,其成员可以在省内外的同行专家中遴选,校外专家均不少于20%。主任委员库由5-7名本专业(学科)在职的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评审委员库由在职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以上;学科评议组成员库由在职的相应学科专家组成,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

(二)召开评审委员会议的专家

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的正、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均从主任委员库中抽取。

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均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不少于13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不少于11人,其中校外专家均不少于2人。

(三)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的专家

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成员均从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人。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

第十二条设立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小组

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小组由院纪委办公室、工会、教代会代表组成,纪委办公室主任任监督小组主任。主要职责是:贯彻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保证评审工作有序进行;监督小组组长列席高评委会议;接收评审工作中的来信来访,提出调查意见,报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设立二级学院(部)专业技术资格评议推荐工作小组

分院(部)评议推荐工作小组由本院(部)党政主要领导、相关学科专家5—7人组成,专家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一般情况下由院长(部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对申报人员的综合素质、总体表现、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与评价,根据考核评议结果向学校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候选人。

第十四条有关事项

(一)设置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具体要求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般由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三)在各级考核、学术评议及评审组织中,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3/4方为有效。

(四)在二级分院(部)评议推荐工作小组及校学科评议组投票时,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为有效;在校高评委评审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2/3为有效。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五条核定岗位指标

按照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的结构比例标准,科学核定各级各类岗位的指标,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个人申报

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按业务关系向所属分院(部)、管理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材料。

第十七条二级院(部)评议推荐

各分院(部)对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进行考核;组织民意测验;公示考核及测验结果,并将推荐人选报人事处。

第十八条学院专项考核

(一)资格审查

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质量监控处、学工处等职能部门组成资格审查小组,依据各系列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教务处负责审查“公开课情况”、“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情况”、“专业实践”等方面;

科研处负责审查“任现职以来科研工作情况”;其中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人员,予以倾斜。

质量监控处负责审查“近5年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情况”;

学工处负责审查“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人事处负责审查“个人履历、社会兼职、表彰获奖、年度考核等方面”。

(二)教学质量综合等第评定

主要针对申报教师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人员,由质量监控处牵头组织实施,依据学院评定标准确定综合考核等级。

(三)工作业绩民主测评

工作业绩民主测评主要针对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的人员。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人员的测评由学工处牵头组织,申报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人员的测评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测评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测评优良率低于评审标准的不得申报。

(四)思想政治表现考核

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考核,主要对申报人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集体观念、敬业精神等方面进行考核,并签署具体详实的考核意见,考核等级不合格的不予申报,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

(五)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由所在分院(部)组织(机关部门申报人员由机关党总支组织)。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民意测验,并签署推荐意见,测评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同意人数高于2/3方可申报。

第十九条同行专家鉴定

在学院专项考核的同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将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代表性论文、论著送校外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果2年内有效。

第二十条申报人员成果公示

根据学院专项审核及同行专家鉴定,将通过人员的简要信息及反映申报人员业绩成果的“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表”在校园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入学科评议。

第二十一条学院召开学科评议组评议

学院学科评议组根据学院推荐的申报人员的教学科研情况及校外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对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和全面评价,在推荐指标范围内,择优向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出席学科组成员人数的1/2的方可推荐。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的专家不得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参加学科组述职汇报和答辩。

第二十二条学院召开高评委会议

学院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进行审定,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数2/3的,方可通过评审。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的专家不得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三条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束后,应在学院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结果有异议者可向评审工作监督小组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发文聘任

评审结果报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通过后,学院发文聘任,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有关事项

(一)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程、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二)其他辅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学校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其他辅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学校评审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单位进行评审。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活动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销,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并视情况追究个人责任。对评审材料过程中蓄意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议)评委、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时,该成员应当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八条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院部和个人,要追究个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处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凡脱产进修、实践者,脱产时间不能计算任现职年限,且脱产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凡各院(部)推荐申报职称的人员,在资格审查、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申报材料审核或评议(评审)会议等任一环节未通过的,视为当年申报职称未获通过,且各院(部)不做递补推荐。

第三十一条关于业绩成果

(一)申报人业绩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论著、专利、项目、获奖等)资格条件中若无特殊说明应为本校,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1.申报人在攻读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及境外研修等期间产生的业绩成果,本校可以是第二完成单位;

2.申报人在进校前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材料。

(二)用于申请条件破格认定评审的业绩成果第一完成单位须为本校。

第三十二条关于同级转评

(一)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比照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属跨系列、跨岗位的,除以下三种情况外,均需同级转评:

1.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专职辅导员岗和实验技术岗时,可直接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可直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可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请同级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在现聘岗位工作满1年。

(三)同级转评后,原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年限可与现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对于聘用在教师岗位、已从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同级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岗位任职期间的论文等业绩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关于评审指标

原则上应在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科学设岗、按岗评聘。高层次人才首次申报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高校教师资格证可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任职资格。

第三十四条关于连续申报

评审未通过人员,第二年申报时需取得新的业绩成果(包括新发表的论文、专利、教科研项目、获奖等)方可申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连续两年未通过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或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连续三年未通过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原则上需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

第三十五条关于评审费用

首次申报不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所产生的评审费用由学院承担,再次申报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费用标准由学院按评审当年的省内行情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旅游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办法(试行)》(苏旅院[2019]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资格条件

2.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价标准

3.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价标准

4.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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