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起申诉的行为。学院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申诉处理诉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第四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适用本办法的学生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
(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院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院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院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七条 学生申诉的受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委托授权书。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属院系、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和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收到当事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诉人。对在不属于本规定的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2日内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未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机构的复查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必要时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 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
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提交学院或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 日内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挂号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在学院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决定在校内具有终局效力。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申诉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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