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生管理工作,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学院有关勤工助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优秀的在校生,均可参与评选并获得奖励。
第二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学院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一节 奖学金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的设置及类别:
(一)校内奖学金;
(二)政府奖学金:按国家、省政府要求设置、评审;
(三)专项奖学金:学院获得的国内外单位、机构或个人捐助的专项奖学金,一般根据捐资方的要求制订相应的评奖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的奖学金按照《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专项奖学金由捐资方与学生工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院系共同商定管理办法,报学院批准颁布执行。
第二节 荣誉称号的设置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先进班集体等集体荣誉称号以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院系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设立相应的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由奖项设立单位拟定方案并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为科学设项,规范管理,学院将所有个人荣誉称号分类管理。学院设立的个人荣誉称号为第一类,有关部门、院(系)设立的个人荣誉称号均属第二类。两个类别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的学生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归口学生工作部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院(系)设立的学生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由奖项设立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在评选表彰过程中不按学院有关规定操作,出现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学院将对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节 奖励和表彰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获得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学生个人或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奖励和表彰:
(一)颁发表彰文件;
(二)学院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三)学院召开表彰大会;
(四)对获得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学生,可以向其家庭寄发喜报或在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章 处分与申诉
第三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据《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依照《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在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