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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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如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入学请假时间超过2周后,经学生与家长书面申请、报学校研究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弄虚作假,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在开学后三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本人或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和相关证明(因病需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和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资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五级分制记分。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按教学要求上完一门课程,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经批准办理有关缓考手续后,在该课程以后学期的考核(补考)时间参加考核,缓考课程的成绩构成同第六条。但无故缺考,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标注“缺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应当参加重修并考试。选修课不设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向所在二级院系(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属病假者,须持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二级院系(部)核实,报教务处批准。否则,按缺考处理。

(二)凡因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否则,按缺考处理。

(三)缓考参加下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缓考不及格或缓考缺考不再组织补考,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重修。

第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需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并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当予以重修。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毕业证书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方面作出限制。

第三章补考、重修和免修

第十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准予免费参加补考1次。各二级院系(部)应在下学期开学初2周内完成补考工作。

第十五条 重修规定如下:

(一)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学时数1/3,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达1/3的,学生应予重修该课程。任课教师须将有关情况通知学生所在二级院系(部),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被任课教师取消考核资格、考试违纪、缺考、补考不及格学生,一律重修。

(三)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选择重修。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最好实际评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四)重修学生须按规定办理申请、缴费手续,重修课程费用标准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办理重修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修某门课程规定程序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考核等环节。

(五)重修课程因时间冲突,学生不能坚持全程听课,应当提出申请,经二级院系(部)和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部分免听或全部免听,但须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和参加课程考试;未办理免听手续,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重修课程考试资格。

(六)重修方式,一般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类课程听课,但其课程学时不得少于原计划学时,考核随听课班级同时进行;特殊专业课程组班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对量大面广的公共基础课重修课程,可由教务处与有关二级院系(部)统一组织,滚动开课。

第十六条 免修规定如下:

(一)留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与上一年级课程标准相同且成绩合格的课程。

(二)学生已取得我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及格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修。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修。

(四)免听、免修手续于每学期前三周办理,其它时间一律不办理。

申请免听、免修的学生须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课程免听(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在二级院系(部)及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教务处备案,并将免修通知送交任课教师。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的具体细则,按照《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实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和生源地最低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创业;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 3年。三年制大专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6年,五年制高职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8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休学审批表》,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休学学生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已在学校的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应当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复学审批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由二级院系、教务处研究上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将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校有权代其办理。

(五)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三年制大专学生,其他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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