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旅院(2020)4号 签发人:周春光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现学生的多样化、自主化发展,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以学生取得最低总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在籍学生。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对应的学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
(一)必修课:指按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大学英语、学业指导与入学教育、军事理论、军事技能训练、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发展、创业教育、就业指导与职业素养提升、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等;专业必修课由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
(二)选修课:指为深化、拓展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而设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是指为提升学生基本素养,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特长和潜能而设置的课程;其中美育课程、安全教育课程等为限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是指为深化、拓宽专业知识和培养职业技能而设置的课程。
第五条 学分要求是实施学分制教学、衡量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记为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一般以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时为依据,并适当考虑课程的分层教学改革等情况;非课程学分是指对学生的操行考核和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教学活动等获得奖励的个性化学分。
(一)课程学分:凡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课程(理实一体化课程、含不独立开设的实验等)按16学时计1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原则上以8学时为一个模数,课程总学时应为模数的倍数,若不足16学时,8学时以下不记学分、8-12学时记0.5学分、12学时以上计1学分;集中(占用整周教学时间且单独记载成绩)的实践教学(军训、入学教育、课程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顶岗实习)每周计1学分、28学时;分散进行的环节,累计达一周的计2学分,半周以上不足一周计1学分,半周以下计0.5学分。
(二)非课程学分:为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设立的个性化奖励学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置换高等学院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B证书、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证书、专业选修课及允许置换必修课程等学分要求。具体管理参照《江苏旅游职业学院特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1.专业知识与技能实践学分
专业知识与技能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在校生在校期间,在职业能力证书获取、专业社团活动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方面取得的成绩,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2.创新创业类学分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在校生在校期间,经学校认定的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发表论文及作品等方面取得成果及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创办小微企业等创新创业项目,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3.活动实践总学分
参加大学生课外各类竞赛,参加校园公益劳动、寒暑假大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科技文化艺术节、社团文化艺术节、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月等系列活动,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非课程学分可以充抵选修课学分,但最高只能充抵20学分,绩点按照2个绩点/学分计算 。
第六条 各专业最低总学分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执行,学生按要求修读完毕要求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除须按培养方案修读必修的课程外,还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个人的兴趣、志向和条件等实际情况选修课程,获取学分。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30学分,最少不得低于20学分(小学期与顶岗实习期间除外)。学有余力且成绩优秀的学生,可适当自主增选学分,但最高不超过35学分(不包括该学期免修获得的学分)。
第九条 课程安排方式采用学生自主选课与学校统一安排相结合。原则上必修课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学进程,学生必须修读;选修课根据学校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自主选课方式。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学生可以在专业大类的范围内跨专业选修专业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
第十条 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必须在取得先行课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如果学生修读完先修课程后,未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允许学生选修其后续课程,但必须重修先修课程。
第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前应当向学生公布下学期选修课程开课目录。学生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课,各专业应安排教师指导,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选修课,并避免上课冲突。
第十二条 选修课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与本人兴趣爱好自主选课,按选课后组成的教学班组织教学;若选课人数低于30人,原则上停开;超过60人,分班组织教学。低年级以选修公共选修课为主,高年级以选修专业选修课为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得再选。
第十三条 选修课程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办理改选手续,但确实因授课时间与其他课程冲突等特殊情况需改选或退选的,必须在开课初两周内,由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如没有申请无故不参加课程修读,则该门课成绩为零,取得学分为零,并取消下一次选课机会。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选课确认,该课程修读学分无效。
第四章 课程免修
第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允许提前修读课程,学生通过自学后参加免修考试,取得学分。
(一)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各种途径的自学,认为已经掌握者,可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考试。
(二)外校转入或本校转专业的学生,已经取得学分的相关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经教务处审核认可后可取得相应学分。
(三)对校际间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学生可根据协议要求,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可免修、免试该门课程,取得学分。
(四)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践比例在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实一体化课程以及各类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五)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宜修读体育课和军训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医务室审核,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可免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体育保健项目的学习和锻炼,考核合格可获得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免修课程开设前一学期提出申请,最迟于学期开学第一周提交《免修申请表》以及有关自学成果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批准后于第二周参加免修课程考试。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不超过两门。
(一)免修考试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组织,考试实施方案须报教务处备案。免修考试每学期安排一次。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同门课程考试时间。免修未被批准前仍要参加听课,在规定的免修考试时间,因故或无故缺考,不再另行安排。
(二)对于实践课时比例少于三分之一的课程,实践部分必须在教师组织下正常修读,合格后该课程方可参加免修考核。
第十七条 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及以上,予以免修,其成绩按免修考试成绩登载,并注明“免修”;免修考试成绩未达到75分的不予以成绩登载,继续跟班修读。
第十八条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相同层次学历者,其所选学的课程与原学过的课程相同者,允许学生免修并免考。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免修、免试申请,持成绩单(单科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审核认可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省级(含)以上技能大赛可申请相关专业课程免修或申请个性化学分置换。
(一)参加教育厅举办的“江苏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教育部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参赛选手和全程陪练选手,可申请免修免考本学期所有专业课程。
获得“江苏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和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参赛选手,免修免考课程成绩按照“优秀”记录,获得其它奖项的参赛选手,免修免考课程成绩按照“良好”记录;全程陪练选手免修免考课程成绩最高按“良好”记录。
(二)参加其它省级行政部门或行业举办的技能比赛的竞赛选手,可申请免修免考本学期部分专业课程,学分不超过本学期修读学分的40%。获得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的,免修免考课程成绩按照“优秀”记录;获得其它奖项的参赛选手,免修免考课程成绩按照“良好”记录。
(三)各级各类竞赛学生的竞赛成绩可以按《江苏旅游职业学院特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置换其他课程学分,已按免修免考课程处理的比赛成绩不再认定特色学分。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过程学习情况评定总评成绩,总评成绩在及格(含)以上,方可获得修读课程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凡无故未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成绩、学分以零计。
第二十一条 为全面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根据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值及考核成绩综合计算学分绩点,学生每学期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分绩点既是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量化指标,又是评选优秀学生或授予其它荣誉称号,以及评定和发放奖学金等的重要依据。
表1 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课程成绩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分以下
|
课程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备注:60-100分,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递增0.1。
表2五级制与绩点换算关系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课程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一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计算:修读课程所得学分数乘以所得绩点数;

(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学生学期内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同期内修读的学分总和。学生修读的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获取学分为零,但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其分母“课程学分”求和时不及格课程学分应按该课程规定学分数计算在内。

第二十三条 补考和重修考试及格者取得相应学分,但补考课程和重修课程绩点为零。补考和重修成绩在考试性质栏内须注明“补考”或“重修”(因缓考参加补考的除外)。
第六章 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读必修课程,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但在45分以上,可免费参加1次学期初由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选修课不安排补考,课程不及格,不获得学分,不记载成绩,可在后续学期另选其他课程或重新选择该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在考前由学生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并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第二十六条 如遇重大活动、学科竞赛、技能竞赛、文体竞赛等与考试冲突的,由组织者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统一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由组织者及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第二十七条 缓考课程可随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同进行,考试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一门课程只能缓考1次,缓考成绩不及格或缺席考试(简称缺考),学校不再安排补考,直接重修。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者,按缺考处理,缺考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八条 课程重修具体见《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毕业资格审定。凡在籍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可准予提前参加顶岗实习,并鼓励其选修第二专业和其它课程。申请提前顶岗实习的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上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不能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应延期毕业,可先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取得规定学分,换发毕业证书。超过规定最长修业年限仍未取得规定学分,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有关毕业离校手续一律在毕业学期期末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学生选择、确认修读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学分数核算收取学费,核算办法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核准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级起执行。往届学生可以参照执行,修业年限最长为六年。
第三十五条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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