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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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好贯彻落实国家、江苏省、扬州市和学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教育系统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问题指引》(苏校防组〔2020〕43号)和《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至学院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院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止。

第四条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正式开学前学生必须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管理工作,按要求参加线上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提前返校;

2.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身体异常状况、共同居住者身体异常状况;

3.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位置及变更信息、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与国外回国人员接触史等疫情防控重要信息;

4.无客观原因未按规定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线上学习,存在旷课、迟到、早退、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

5.返校途中,不遵守所在地、途径地及江苏省、扬州市有关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第五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出台的各项规定,服从学校疫情防控各项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1.未经学校审核同意,不符合返校条件但擅自返校;

2.不按规定执行个人健康监测晨午晚一日三测制度,或提供虚假健康信息;

3.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学校门岗、学生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防控规定,如:不佩戴口罩,不配合进出登记、证件检查和体温测量等工作;

4.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主动向学校报告,不服从学校管理和安排,不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工作;

5.不遵守因病缺课登记、追踪管理和复课查验制度;

6.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需要所采取的限制出入窜访、限制聚集活动等行为,组织、参与、教唆参与聚集性活动,或实施有碍疫情防控的活动;

7.不履行宿舍卫生值日、通风消毒义务,不听劝阻窜访他人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宿舍住宿;

8.在班级或宿舍发现有可疑症状人员,故意隐瞒不报,或有协助其瞒报等行为;

9.未经允许,通过校门、围墙、栅栏等与校外人员近距离交流,直接或间接与校外人员接触的,如外卖人员、快递人员等。

10.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或不实信息,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管理的言论,通过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疫情防控期间校园实施封闭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

2.因特殊情况批准离校,回校前不提前报告;

3.翻越周界进出校园,或协助校内外人员翻越周界进出校园;

4.留宿校外人员;

5.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时,不服从学院有关疫情防控各项工作预案的处置要求和管理;

6.拒绝接受隔离观察或居家隔离要求;

7.违反隔离观察有关规定或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

8.防控期间在校内喧哗起哄、制造事端,造成人员恐慌,扰乱正常校园秩序。

第七条其他违反学校疫情防控的行为,将视违纪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八条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不能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或履行职责的;对身边同学违纪违规情况知情而不报、瞒报、谎报的;工作敷衍、拖拉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九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处罚的,学院将依据《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从严从重从速处理。

第十条违反疫情防控纪律处分的程序与权限、处分的解除等按照《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程序提出复核和申诉。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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