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文件
苏旅院社合〔2021〕1 号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社会服务创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各单位创收活动行为,加强对我校各
单位创收工作的管理,严肃财务纪律,规范创收收支管理,根据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
2012
〕
488
号)、《江苏省培训收费
管理办法》(苏价规〔
2013
〕
2
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
理办法》(财经〔
2016
〕
540
号)、《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社会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苏旅院社合〔
2020
〕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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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劳务酬金开支管理规定(试行)》(苏旅院
人事〔
2020
〕
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创收是指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
和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
,
利用学校资源(包括有形资产和
无形资产),充分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优势,挖掘潜力,开展有
偿服务等途径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有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专接本(自考)学历教育、“专转本”培训工作、社会人员全日
制学历教育、技能培训项目、实习生培训项目、创业就业培训项
目等各类非学历社会培训教育以及各二级单位申报得到学校批
准的项目。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各种形
式的创收活动,按照
“
谁创收、谁使用
”“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
责
”
的原则开展,各职能部门根据社会培训工作结对小组划分开
展创收活动,创收收入纳入牵头单位统一管理;学校承办的各
类上级专项培训活动,按照专项经费管理。
第四条
全校各单位的创收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严
禁私设“小金库”。对隐瞒不报、截留、私分、挪用各种收入的
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要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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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创收的收益分配坚持学校、创收单位和个人利益相
统一,创收单位与非创收单位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创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
制。各单位开展培训前要按照《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社会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苏旅院社合
[2020]1
号)文件要
求,填写备案表,同时要附培训方案等相关材料,并将相关材料
一式三份,社会合作与服务处和财务处各一份,主办单位留存一
份。
第七条
各单位所有创收项目应依据充分。对于面向社会和
在校生提供的各类学历教育,要根据上级文件和要求执行;对于
面向在校生提供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应按照自愿原则,
事前办理物价备案手续;对于根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或接
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人员收取培训费前,应取得政
府主管部门的授权书、委托书或相关文件;对于非培训类收入,
应与对方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
各单位在向财务处上交收入时,应提供以上依据或说明。
第八条
创收项目中涉及考试与培训应遵循学生自愿的原
则,各单位不得将考试考证与培训强制挂钩。各单位举办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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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类创收项目,应当确保教学效果。如不能满足教学效果、学
生反映强烈的,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整改,如整改未到位,停
止该创收项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开展创收活动,均不得从学生的代办费用
中统一扣款。
第十条
各创收单位必须以合法有效的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创收票据的领购、登记、保管和核销,指定
专人负责收款和开票,严格遵循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第十一条
创收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
办理,所需税款由取得收入的个人承担。
第三章
创收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
创收分配指学校与各创收单位之间对项目创收
的分配。创收项目不得收取书本费、材料费等,只可收取培训费;
创收项目中涉及住宿费全部上缴学校,不作为办班单位收入。
第十三条
创收项目经费的分配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
式是承训单位利用学校资源,特别是学生资源的项目按照学校提
成比例
30%
、承训单位提成比例
70%
执行;第二种方式是由二级
院部(部门)自行联系、组织的培训项目按照学校提成比例
10%
、
承训单位提成比例
90%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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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接本”学历教育项目因需向本科高校支付
20%
管理费,
故上交学校提成比例为
10%
。
第十四条
利用学校各种资源取得其他创收收入,由主办单
位提出建议分配方案,经社会合作与服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
或校长办公会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章
创收留用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按本办法扣除上缴学校提成后的费
用是各单位留用经费,留用经费是二级单位的可分配金额,在校
内进行分配,主要分配方式是二级单位公用基金比例
80%
、二级
单位发展基金比例
20%
。
为鼓励培训项目引进,承训单位对于自行引进的培训项目可
以一次性给予项目引进人员项目提成费用不高于
10%
额度的奖
励。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公用基金包含项目引进奖励费、项目成
本费用、承担基础业绩奖励学院部分以及劳务费等。项目成本费
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班主任费、广告费、宣传费、课时费、监
考费、论文答辩费、教材费、资料费、材料费、咨询服务费、办
公用品费、调研差旅费、交通费、工作餐、业务接待费、劳务费
等。其中工作餐不得超过留用经费的
3%
;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
— 5 —
留用经费的
5%
。如培训项目中规定学员工作餐的,按照不超过
50
元
/
人
/
顿的标准在项目成本中单独列支。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创收发展基金作为创收单位的内涵建设
费用,用于相关业务的拓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科研、
师资培训、学术交流、学生活动、招生就业、教职工各类培训、
实验实训条件改善等。
第十八条
上缴学校的提成费用主要用于继续教育管理职能
相关开支、培训项目的管理开支等。主要有:宣传、专业申报、
专业评审、课程建设、检查、巡考、交通补贴、招待、差旅、会
务、邮递、劳务等;
第十九条
创收留用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原则上按照学校相
关规章制度执行,如委托单位有特殊要求,经承训单位党政联席
会通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并报审计处,财务处,社会合
作与服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创收项目中的成本性开支的劳务酬金发放标准
按照不高于《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劳务酬金开支管理规定(试行)》
文件规定的标准
1.5
倍执行;各创收单位根据学校指导思想,自
行制定年度创收劳务分配方案,重点奖励对学校创收和高质量发
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教职工,兼顾其他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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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创收留用经费管理、使
用、分配办法、劳务酬金发放标准,经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学
校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师资处、社会合作与服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创收收入必须使用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统一票
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收款凭证或无据收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二级院部的创收经费,本着公开、合理的原则,
由各二级院部按规定自主支出,按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办理报
支手续。经院部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各项财务支出,每学期须
向本院部全体教职工通报创收资金收支详细情况。会议记录和公
开情况由各院部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按创收单位和支出大类设立创收项目,
专项核算。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社会合作与服务处、财务处按各自职
责,负责对创收资金的收入与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社会合作与服务处
/
继续教育处、财
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旅游职业
学院二级院(系)社会培训创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2021 年 2 月 26 日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1 年 2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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