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仪器设备调拨、报废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规范仪器设备调拨、报废程序,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江苏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待调拨、报废的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管理
第三条 调拨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作闲置仪器设备:
(一)凡教学、科研、生产、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二)性能指标下降,不能满足本部门专业要求的仪器设备;
(三)更新后退役下来的仪器设备,性能尚好,可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
(四)尚未达到报废程度,但长期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
(五)因部门调整产生权属变更的仪器设备;
(六)由资产管理处论证后,要求调拨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调拨原则
(一)调拨采用先院内后院外原则;
(二)凡院内教学科研单位需要,一律采用无偿调拨;
(三)院外调拨,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
第五条 调拨程序
(一)仪器设备调拨由原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调拨申请,并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调拨)申请表”;
(二)调拨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下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资产管理处对通过调拨审批的仪器设备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并在院内公布,以方便各部门调拨选用;
(四)转出、转入部门及接收人签字,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五)向院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人员根据闲置仪器设备状况进行评估定价,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接收单位到学院财务处交款后办理调拨手续。
(六)实物交接完成,由原使用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资产变动申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资产账目转为接收单位管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管理
第六条 报损、报废条件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均可申请报损、报废:
(一)陈旧过时,技术状况落后,精度和技术指标无法恢复,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二)技术指标严重降低或严重损坏,经鉴定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仪器设备;
(三)不能安全运转,存在安全隐患,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四)因改、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迁移而又无法拆除、迁移的仪器设备;
(五)国家强制淘汰或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报废的鉴定与审批
(一)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使用单位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时附上所有报废仪器设备的资产编号清单。
(二)资产管理处根据申请仪器设备报废的情况定期组织鉴定、核准,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仪器设备,按处置权限报相应领导审批。
(三)报废仪器设备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废仪器设备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江苏旅游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四)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完整交送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存放管理。
第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处理
(一)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以后,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回收。回收仪器设备应严格入库检查手续,应对报废设备的有关项目(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出厂号及生产厂家等)与实物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对报告单和实物不符的或部件不全的仪器设备,不得回收报废。回收入库的仪器设备应填具入库单,回收单位、原使用单位各一份留存。
(二)使用单位凭审批通过的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废处置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及财务处部门审批通过,注销固定资产账目。
第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一)报废仪器设备清单,在三个月内进行处置。
(二)对收回但仍有利用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应首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的需要,按先院内后院外予以无偿或有偿调剂调拨使用。
(三)院内教学科研单位需要报废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批,进行调拨调剂。用于拆装等作用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低值品账目进行管理使用。
(四)无使用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可做废品处理,由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后进行变价拍卖。
(五)报废仪器设备有偿调拨和废品变卖处理的收入,一律上交学院财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作为仪器设备维修维持经费使用。
(七)废品的拍卖应由财务处、纪委监察室等监督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