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院内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权益,保证学院招投标项目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用程序严密、操作简便、适当灵活的工作规程。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单件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批量预算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教材、办公设备及用品、学生学习生活用品及设备等物资项目;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绿化工程、装修工程等项目均须进行政府招标采购。特殊情况下的采购须经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绿化工程、装修工程、建筑材料、维修项目;2万元以上的学生保险、物业管理等服务须由学院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工作纪律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监察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资产管理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为招标的具体实施部门。学院建立院评标专家库,资产处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工作,专家一般应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丰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高级技术人员,专家库专家由院各部门推荐人员、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等组成,负责招标项目的技术论证和评标工作。
第七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与地方政府关于招投标工作的政策与法规;
(二)全面领导学院的各类物资、工程、服务的招投标工作,对学院招投标工作负领导、组织、监督与协调的责任;
(三)制定学院采购管理制度及采购工作流程,并组织宣传实施;
(四)制定采购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五)审批专家库名单;
(六)负责大型设备采购论证工作;
(七)研究决定每个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八)审议有争议的投标单位资格;
(九)审批紧急采购项目和小额项目;
(十)审批重大项目的招标结果;
(十一)研究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十二)监督检查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资产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按规定应由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办理的项目招标工作,具体实施院内招投标工作,代表学院承办招投标工作的一切事宜。
(一)受领导小组委托,具体组织办理招投标事宜,负责编制招投标工作方案,方案需报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组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在开标前接收和完好地保管投标文件;
(三)管理“专家信息库”;
(四)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将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名单及基本情况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负责主持院内招投标活动;
(六)具体负责招标项目的实施、检查、监督;
(七)负责采购工作的建档工作。
第九条 招投标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制度规定,按程序操作,做到决策透明,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公平公正;
(二)凡参与学院招投标工作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严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维护学校利益;
(三)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学院招投标工作;
(四)凡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
(五)招标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透露招投标工作过程中议定的相关内容;
(六)大宗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禁止将应招标的项目采用其他方式代替;严禁不经过招标或集体讨论指定供货单位;
(七)参与评标的相关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指向性明显的引导发言,以免影响其他评委客观公正评标;
(八)参与招标的人员不得参加投标单位的宴请、联谊及参观考察活动,不得索要或接受投标人、供应商的回扣、礼金、礼品及其它有价证券,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一节 招标
第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购申请单位携带项目相关批准材料(即该项目的请示及批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招标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三),落实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招投标标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对外的相关工作统一由资产管理处牵头办理。
第十一条 采购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技术要求对拟购产品的性能、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提出具体要求。编制项目参数、报价要求和品牌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原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项目参数一旦公示,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十二条 学院的招标工作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为补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必须取得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下方可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学院网站主页及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附件四)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五条 招标办可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办负责编写招标文件,标书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单位采购项目书要求,不得随意更改。发出的招标文件以书面文件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用电子标书,但必须保持两者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发生异议,以招标办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招标文件须由申请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发布。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二)拟购产品名称、数量、性能、型号、技术参数、供货时间、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要求;
(三)投标注意事项;
(四)评标的办法、原则等。
第十七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八条 招标办工作人员与相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文件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遇到需要公开标底的项目,方可在招标文件上注明。
第十九条 申请招标部门如果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报招标办,招标办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办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并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20-25天)。
第二节 开标、评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办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由监察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唱标。开标过程中,监察人员全程监督,开标过程全程录像。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负责,专家名单由招标办在纪监人员监督下,于开标前24小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文件、向招标办提交推荐意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确定中标人。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须申请主动回避,招标办工作人员、纪监人员不得担任评标专家,但可以参加会议进行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评标办法由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的需要制定。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作废标处理。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来重新获得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出现雷同的,全部按废标处理。
评标专家小组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办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质量相同选用低价的原则,价格相同选用优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和评议。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拟定《江苏旅游职业学院院内招标评标情况表》(附件五)并由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条 需要考察中标人的,应由项目申请部门牵头及时进行考察。考察组成员由采购申请单位、招标办、监察处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牵头的部门应当在考察结束后及时向招标办提交由所有参与考察成员签字的书面报告。
第三节 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请部门一般应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后,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合同,并在十日内签订。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学院和中标人的名称和所在地;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 项目的验收、保管与结算
第三十四条 物资设备验收:
(一)到货查收。供应商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物资,项目申请部门做好收货记录,并将记录及时通知招标办。
(二)申请验收。物资设备使用正常后,由使用管理部门向招标办提出验收申请(附收货记录表),申请中应详细阐述物资设备的数量、质量及使用状况等。招标办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人员验收。
1.验收小组由评标专家、项目使用单位人员、招标办人员组成,在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专业设备及大型设备需由项目使用单位邀请专家参与验收。
2.验收的内容包括:清点装箱数量、规格是否齐全,外观质量是否完好,检查随机的备品附件、工具、原件资料是否齐全,并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采购验收意见单》。
3.需要供应商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招标办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调试由双方派员在现场进行调试,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验收不合格的遵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物资,由使用单位填写入库单,办理资产入库登记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出具合法的税务发票,由项目申请部门将发票、合同复印件、验收单、入库单(固定资产登记单)整理后报财务处结算。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两年之内不得参加学院的其它招投标活动,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扰乱采购工作正常秩序的;
(四)向学院采购人员、监督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所供产品质量或者售后服务不符合要求,给使用或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招标采购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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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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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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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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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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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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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申请单位向学院请示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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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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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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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
(20万以上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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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申请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编制项目书,项目参数一旦公示,原则上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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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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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申请单位
校内外专家
监察处、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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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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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采购申请单位申请或项目书,提出项目操作流程及采购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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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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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
招投标领导小组
监察处、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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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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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时在校园网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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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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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
采购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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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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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评标规则,组织院内外专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在校园网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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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情况表》
中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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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领导小组
资产处
校内外专家
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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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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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约定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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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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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
采购申请单位
监察处、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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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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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采购申请单位根据项目要求监督项目施工进度及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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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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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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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结束,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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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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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
采购申请单位
校内外专家
监察处、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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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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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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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固定资产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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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
采购申请单位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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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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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档收集、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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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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