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第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各项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院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1.学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上级组织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院党政机构、二级院(部)、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4.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院长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八)决定召开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九)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等相关要求,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必要时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级领导,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之前提出。
纪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题汇报人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提请党委会研究的议题及相关材料,由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议程。除临时召集外,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上传至会议平台,以便与会人员准备意见。研究政策措施性议题的会议材料,应在会前分送各党委委员审阅,并初步征求意见。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原因难以提前报送,可在开会时将其带到会场。
第十二条 党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情况紧急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需征得党委书记同意。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未经会前审定的;会前准备不充分的;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会上临时动议的。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一般性议题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比较重大的议题,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进行口头表决,充分讨论仍有不同意见时,除非紧急情况,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商、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逐人表决。
第十六条 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本应由党委会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或院领导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对临机处置意见进行研究。若临机处置意见与党委会决定不一致时,应以党委会的决定为准。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 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事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该与会人员必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会议内容,不得泄露具体酝酿、讨论情况。需要解释的,应以会议决定的结论为依据解释和回复。会上分发的秘密文件或不宜公开的材料,由分发部门负责收回。
第四章
议事要求及纪律
第二十一条 列席人员实行候会制度,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离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成员,要按规定时间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党委办公室转告会议重要议事结果。参会人员应保证时间和精力,会间除了紧急事务外,不可另行接待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党委委员违反议事纪律,应当在党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进行纠正。
第二十四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决定。
第五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学院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上传会议资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资料等。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送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后存档。会议纪要在规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苏旅院党[2017]7号)同时废止。
中共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