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文件精神,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规章制度。
一、干部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六防”要求添置所需设施,配置铁质档案柜存放干部档案。
2、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监督阅档制度,防止失密泄密。
3、干部档案库房和档案柜的钥匙要明确专人管理。库房和档案柜钥匙不得带出办公室。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4、干部档案库房每学期检查一次,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检修或更换设施,以确保绝对安全。
6、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应坚持下班检查库房制度。确保门窗关闭上锁。
7、干部档案是党的重要机密,档案库房是机密重地,严禁吸烟带入明火,严禁带入食品,禁止堆放杂物和易燃物品。非档案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
8、保管干部档案必须建立登记核对制度,每年逐人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档案的内容。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10、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不得保管自己及亲属的档案。其档案可指定专人保管或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二、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干部档案必须严格履行查借阅手续。查借阅单位应派两名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干部档案处查借阅,并详细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写明查借阅内容和理由,按照规定办理查借阅审批手续。不得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单位联系工作介绍信查借阅干部档案。
2、干部档案主管单位应认真审核《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理由是否充足,各种手续是否齐全,不符合利用范围和要求的,不能提供干部档案。干部档案查、借阅完毕后应随时归还原处。
3、干部档案主管单位应根据查阅用途和理由,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严禁乱摘乱抄档案内容。只批准查阅、利用干部档案有关部分内容的,不得翻阅利用全部档案。对不能直接提供查阅利用的,应由档案管理部门代为查阅。
4、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查阅干部档案时,应在指定地点阅档,不准随便将档案拿出阅档室,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5、查阅干部档案时,要注意爱护档案材料,严禁涂改、圈划、折叠、抽取、撤换、增添档案材料。严禁在档案材料附近吸烟、喝水等,以免损坏、污染档案材料。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严禁电话查询或网上传递干部档案内容。
7、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使用时,须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必须10天内归还,如需继续使用,必须重新办理借阅手续。逾期不还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及时催要。
8、借阅单位对所借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带往公共场所,不得带回家中,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用后由查借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
9、借阅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档案材料,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主管干部档案的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拍摄、复制。
三、干部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档案必须有任免文件、调动通知或联系函件和领导批示等文字依据,不能随意或盲目转递。
2、干部档案要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后,任免部门或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出调档通知,其档案应在15天内转出。不得积压、拖延,防止产生新的“无头档案”。
3、干部档案必须一次性全部转出,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不得扣压或抽掉干部档案部分内容缓寄,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4、转递干部档案必须符合中组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转出的干部档案,必须材料齐全,整理符合要求,无零散材料,否则接收单位有权拒收。
5、接收干部档案的单位对新转来的档案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发现涂改、伪造的材料,应及时查明情况,按程序报告上级领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字、少页、涂改的,应要求移交人填写《干部档案转递备考表》说明情况,收交双方签名盖章存档。
6、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选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得以平信、挂号、特快专递、包裹等分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及其亲属自带。
7、转递干部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所列项目详细登记,写明转出原因,便于接收单位及时处理。
8、接收干部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退还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要,以防丢失。
9、转出单位应将回执贴在存根上,长期保存。接收单位应将《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以收到时间为序粘贴成册,妥善保管。
四、干部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和送交归档制度
1、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建立材料收集归档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将各种应归档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2、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干部档案材料收集、进出、查询和催收登记簿,定期核对、索要各种应归档材料。
3、收集归档的材料内容要真实可靠,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是经组织许可个人写的材料。不得收集与事实有出入甚至是污蔑不实之词的材料。未经组织同意,个人提供的任何材料不得收集归档。
4、收集归档的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手续齐全,填写规范。发现有关部门送交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应及时要求形成材料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补齐材料。
五、干部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的归档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干部档案。
2、鉴别归档材料,必须以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干部档案。要求鉴别准确,取舍得当。
3、对内容不实,字迹不清,对象不明,真实性、可靠性差的材料不予归档。个人的信件、材料等,未经党组织审查核实的,一律不予归档。
4、归档材料必须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5、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印章。
6、对属于干部档案内容,但头尾不清、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的材料,须退回形成材料部门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7、经鉴别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可分别视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的材料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
六、干部档案整理制度
1、干部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2、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整理干部档案。
3、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干部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4、整理档案工作场所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
5、整理档案时严禁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6、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视情况予以处理。
7、在整理干部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防止丢失档案材料或泄露档案内容。
8、整理工作不得在库房内进行。非工作时间应将干部档案(材料)送入库房保管。
中共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