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或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授权的所属单位为主体,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审批程序
(一)合同提出部门(责任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项批文、招投标文件、谈判纪要、询价表等起草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并将合同文本、合同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经济类合同由审计处审核;房屋租赁、国有资产等合同由资产处审核;其他类合同由院长办公室视合同文本内容交相关部门审核。
(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合同提出部门(责任主体)将合同文本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报送责任主体分管校领导、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合同提出部门(责任主体)准备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到院办盖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公章。
(四)盖学校公章后的合同文本由合作方、合同提出部门(责任主体)、财务处、院长办公室、监察处各存一份。
第五条 原则上经批准立项和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方可签订合同,采购项目签订合同前须按照《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校内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采购程序。
第六条 合同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的审批程序
(一)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解除、续签合同按原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变更与签订补充协议须报送分管校领导、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涉及增加经费的,还须先报送财务处审核。
(二)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时,应提交合同对方单位申请或同意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的书面材料,合同提出部门(责任主体)提供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请示,详述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的理由。
第七条 除应急情况外,合同应在事项实施之前签订,事后补签的,需补全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合同提出部门(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处理,必要时可向监察处申请协助处理。对于仲裁、诉讼的合同纠纷,合同提出部门(责任主体)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九条 学校合同管理相关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以单位或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单位和个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消极应对或未及时按要求汇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