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江苏省教育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禁止饮酒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办[2018]16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各二级院系(部)、党政部门和直属单位要加强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前,需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申请单》(附件1),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工作餐任务单》(附件2),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四条 以下重大接待,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相应校领导出席:
(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重要领导、重要嘉宾;
(二)各类校级重要会议、签约与庆典等仪式活动;
(三)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上款规定以外,其他公务接待一般由相关二级院系(部)、党政部门和直属单位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单位、部门,可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协调。
第五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主要领导不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条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城接待不提供住宿。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2间套房,其他人员安排单间或标间。
第七条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饭店或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除外事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公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和含酒精饮料。接待标准如下:早餐,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午餐和晚餐,省部级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厅局级及以下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第八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条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院系(部)、党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公示制度,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非涉密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申请单》、派出单位公函(或用餐请示、邀请函、电话记录等)、《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工作餐结算清单》(附件3)、菜单。接待费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加班用餐。用餐标准不超过50元/人,不纳入公务接待管理范围。报销时应遵循“一事一报”原则,提供《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加班用餐审批单》(附件4)和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校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校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十六条 二级院系(部)接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2日起执行,《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接待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苏旅院 [201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