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院在保证履行教学科研、师生生活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为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决策机构,主任由院分管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资产管理处,为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并授托以下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核和申请。二级管理部门具体为:
1.实训中心:负责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申报。
2.图书信息馆:负责学院图书资料的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申报。
3.二级院部及职能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申报。
3.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学生生活区、食堂及绿阳春酒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归口申报。
所有涉及出租出借的项目,均需提供书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学院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由国有资产所属二级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任何二级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对外出租、出借。
学院公务用车、文物、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得对外出租,公有住房出租按市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院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按权限报批。
1.土地、房产。
2.除土地、房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3.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
1.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2.报二级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分管院长同意;
3.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复。
4.资产管理处会同二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与租用、借用方签订合同。
第八条 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材料:
1.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的申请文件;
2.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审批表;
3.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勘验资料;
4.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价值评估书;
5.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近年出租或出借合同;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省教育厅审批。
学院对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应从严控制,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三章 公开招租与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以下公开方式招租:
1.土地、房产,以及单项年出租底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统一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单项年出租底价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及出租资产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需上报教育厅审批。
2.除土地、房产外,单项年出租底价50万元以下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院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的,按《扬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进场流程》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1.制订实施方案。
2.集体研究、确定招租底价。
3.单位和出租现场公告。
4.组织公开竞价。
5.竞价结果公示。
第十二条 财务处设立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备查账户,主要登记租用、借用单位、合同编号、起止时间、收入收缴情况等;
资产管理处设立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备查账户,主要登记租用、借用单位、合同编号、起止时间及资产编号、出厂编号等国有资产信息。
第十三条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务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及时核查收入收缴情况,并按季度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签订合同或协议。资产出租合同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二级管理部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使用《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书》,其他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资产出借合同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出借二级管理部门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按合同规定到期收回时,应按新购设备的验收标准,认真勘验,由使用单位、二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签署意见,附合同报资产管理处、计财处核销备查账户。勘验合格的国有资产由使用单位收回管理;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和二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交易结果文件和合同副本等资料报所属二级管理部门,经汇总后报送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审批部门备案。
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各二级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填报《扬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汇总表》,经后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学院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体现。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和各二级管理部门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健全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后续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九条 学院管理部门、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2.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3.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4.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或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5.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6.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院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