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车改后保留的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苏省省属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院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车辆采取归口管理、统一调度、预约用车、集中停放、节约开支的管理方式。公务车辆由校长办公室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条 除“社会租赁车辆管理”章节外,本办法中“公务车辆”是指车改后保留的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信息为本单位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的用车服务管理。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
(1)校级领导公务出行;
(2)参加省、省级部门和市级领导机关、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超地区范围外的会议和活动;
(3)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外出学习、交流、考察和调研活动;
(4)执行学校教育教学服务工作(包括招生宣传、顶岗实习检查、就业与校企合作事项洽谈等);
(5)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6)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7)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发送、提取数量较多或较重的公物,接送紧急文件或机要资料,省市大规模考试试卷押送;
(8)师生员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9)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10)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车辆使用优先保障教育教学运行。上述范围外的一般公务活动(如出差、培训、开会、比赛、办理业务等),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各有关人员自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活动结束后按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办理报销。
教职工三人以上(含三人)同行、成本核算符合节约原则,经审批后可安排车辆。
第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度。学校领导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调度和安排。校内各部门(单位)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公务车辆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或二级学院(部)党、政负责人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批准,提交校长办公室备案。驾驶员在收到《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公务用车派车单》(附件1)后出车。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调度工作。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同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服务教育教学的原则。如遇学校重大活动,优先保障重大活动用车。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内因紧急情况特殊用车的,可直接与校长办公室联系确认,用车后3个工作日内线下补全《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公务用车审批单》(附件2)手续交校长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违规使用公务车辆。
第三章 车辆维护维修管理
第十条 车辆专属驾驶员应做好车辆一般性清洗工作,定期对车辆进行查验和养护,保持良好车况。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凡需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公务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附件3),报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对维修项目进行鉴定,经鉴定后确需维修的,列出维修清单,经审批同意后送修。维修经费按程序申请报销。维修保养费用由财务处对公转账支出,不得现金结算。
第十二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必须在招标采购确定的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维修包括修理保养、装潢、更换轮胎等,严禁超标准装饰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第十三条 因公外出和特殊情况下需抢修公务车辆,须请示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维修,事后应及时补办维修手续。
第十四条 未在招标采购确定的单位维修或未经批准自行维修车辆的,驾驶员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维修车辆进行试乘试驾,确保维修质量。保养维修费用一事一结,附《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公务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附件3)和维修项目明细。
第四章 车辆运行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据实报销,费用主要包括燃料费、保险费、维护维修费、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校领导的工作出行用车费用,从学校公务用车费用中列支;各部门(单位)因教学、科研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需要发生的业务用车费用,从各部门(单位)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因公使用公务车辆的,按以下标准收取车辆使用管理费:
小车:2元/公里;商务车:3元/公里;面包车:5元/公里;此收费标准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成品油价格波动情况,经学校批准后予以调整。
驾驶员人员费(含出差补贴、住宿费等)由使用部门承担。车辆使用费由院长办公室统一核算,使用部门核对无误后,财务部门按月划拨结算。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实行IC卡定点加油,一车一卡。加油卡充值等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办理和报销。
一般情况下,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市内范围行车的加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出车途中无法使用IC卡加油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加油的,事前应向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口头汇报。任务结束后,完善相关手续并经乘车人签署证明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公务车辆安装使用ETC自动缴费通行卡,禁止现金支付过路过桥费用。特殊情况无法使用ETC自动缴费通行卡的,按学校派车行驶路线据实报销过路过桥费。
第二十条 停车费、洗车费实行月报制,校长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制定费用标准。在标准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报销时,原则上应注明停车事由、地点和时长。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应加强公务车辆登记管理,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情况,随车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签字确认,驾驶员妥善保管。同时驾驶员要建立公务用车统计台账《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公务用车台账》(附件4),对发生时间、时长、车型、行驶里程、费用等内容进行如实登记造册。
第五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对驾驶员负有安全教育管理责任,督促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应定期召开安全例会,通报公务用车安全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或苗头,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经常检查车况,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和年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个人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对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及时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维修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严禁酒后驾车。凡酒后驾车,经发现立即停职检查,调离驾驶员岗位。因酒驾或醉酒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概由当事人承担,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院长办公室负责人,严禁刻意隐瞒事故。
第二十七条 在行车中有违纪违法的,应由驾驶员当事人自行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罚款一律不予报销。如因驾驶员主要过错责任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由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驾驶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行节假日和非工作期间公车回单位或符合规定的指定停车地点停放制度(公务安排的除外)。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指示精神,坚决执行相关节能减排规定,要求驾驶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尽量将车速保持在经济车速、避免急加速或急减速、避免长时间怠速、合理使用空调系统,严格日常维护保养、科学选择行车路线等。
第三十条 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所填路线行车,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员随意变更路线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搭载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若从事非公务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利益等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即予以调岗或解聘。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由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在交叉用车时,使用人和管理人做好交接工作。驾驶员前往扬州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以外地区出车,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按实际出差天数享受出差补助。驾驶员执行加班任务的按规定标准核发加班工资,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标准发放安全考核奖、公里数奖励,考核细则另行制定。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当月工资的15%。对私自挪用车辆并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全部责任并停发当月安全考核奖励。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向用车单位或个人索取额外的钱、财、物或提出无理要求。一经举报并查实,除须退还非法所得外,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九条 校外租赁的社会车辆随车驾驶员管理由租赁公司负责,校方与租赁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驾驶员管理等有关条款。
第七章 社会租赁车辆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在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可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若干家具有营运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列入学校公务用车租赁定点服务商家库。双方签订租车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营运范围、价格、期限以及义务和责任。学校对定点服务商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校内自有车辆无法满足各部门(单位)因公用车需求时,可通过租赁的方式从商家库中择优选取汽车租赁公司安排车辆。
第四十二条 租用社会车辆由各部门负责人或二级学院(部)党、政负责人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批准,提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租用社会车辆的驾驶员、车辆维修及车辆安全管理由租赁公司负责,学校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标准和要求,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安全驾驶、舒适乘车条件时,学校协调租赁公司更换车辆。
第四十四条 租赁车辆的燃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随车驾驶员的人员开支等费用由租赁公司负责,费用标准在具体协议中予以体现,租赁公司开具正规税务发票,相关租赁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四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在扬州市区以外需租赁社会车辆的,经申请同意可选择当地具有营运资质的运输公司车辆,报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倡导绿色出行行为。遇有公务出差时,倡导优先选择乘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各类合法出租车。费用报销手续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苏旅院办〔2022〕1号)同日废止,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相关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