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科研团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和建设一批具备自主创新能力、适应科技发展变革、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科研团队,进一步提升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事业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团队(简称团队)是指我校、或政府部门、或行业专业学会等批准建设的、或经我校批准引进的从事自然科学、或人文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应用的科研群体。
第三条 团队建设旨在改变现有教师独自分散研究的科研现状,通过团队的带动,形成各专业(学科)科研的独特优势与方向,促进人才尤其是中青年人才的尽快成长;明确学校的科研目标与方向,以此形成科研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挖掘潜力和整合力量,增强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服务地方能力;促进专业(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学术声誉。
第四条 团队根据批准部门、面向范围、任务内容的性质不同分为四个级别。
T 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评审认定的“国家创新研究群体”等。
A 级:科技部评审认定的“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教育部评审认定的“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入选团队,国务院其他部门评审认定的科研创新团队。
B 级: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社科联等省级政府部门评审认定的江苏省创新创业示范团队、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团队、高校创新研究群体等。
C 级:学校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的校级科研创新团队。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团队建设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原则。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科学研究处负责团队的遴选立项、建设指导、考核评价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部)是相关团队的依托单位,负责本学院(部)团队的统筹规划、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初审论证、指导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在人员配备、经费配套、场地设备、工作协调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团队负责人是团队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团队的日常管理,包括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经费使用与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与成果推广、绩效分配、诚信管理等。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专业学会等设立的科研团队,按相应的申报条件及要求办理,校级科研团队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校级团队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已经过二级学院(部)培育认定并在科学研究处备案。
2.团队技术研发与服务方向符合行业或区域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技术路线,拟开展的研究工作能够解决行业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或能够产生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专利、高水平论文论著等创新成果,或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团队可以是自然形成的学术群体,也可以是围绕某一研 究领域或重大课题组成的团队。鼓励跨学科专业、跨二级院(部)组 建团队,鼓励与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组建团队。
4.团队负责人须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我校在职教师,且近五年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 员(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30万元以上横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5.团队成员可由我校教师、在校生、企事业专家学者等共同组成,团队核心成员相对固定,一般5-10人(不少于5人),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相对合理。
6.团队依托单位或所属专业(群)具有良好的基础条件,并能够为团队建设提供一定的人才、财力、物力、管理等政策支持。
7.团队建设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具备创建省级以上或行业有影响的高水平科研团队的优势和潜力。
8.已获校级以上批准建设的团队(带头人)、科研平台负责人不得重复申报。
9.同一带头人不可同时兼报校级团队与校级平台。
第十一条 校级团队的申报程序
1.校级团队的申报遴选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拟立项
数量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科学研究处根据学校工作安排,
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人填写《科研团队建设计划申报书》(附件1),对照申报条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其中校企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成果权属、收益分配、财产处置等事项。
3.申报人应为团队负责人。每个申报人限报一个团队,且不可作为其他团队的成员;团队成员在同一个建设期内只加入一个团队,同一成果按照研究方向关联性只计算一次。
4.团队依托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论证,在申报截止时间内,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科学研究处。
5.科学研究处邀请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团队进行论证和评议,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人进行评审答辩。经评审或答辩后,由专家组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指标额度,提出候选科研团队名单。
6.科学研究处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确定拟资助组建的科研团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获批团队名单,并签订团队建设任务书。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团队管理实行二级管理。跨专业(学科)建设的团队由牵头的二级学院(部)管理,其他团队由依托的二级学院(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科学研究处对团队进行政策性管理。
第十四条 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年初向科学研究处提交团队年度工作计划,年底提交团队年度工作总结(研究进展报告)。
第十五条 团队是科研(含教研)人员自愿组织的学术研究团体,不享有独立行政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团队校外人员参与比例不得超过团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团队负责人因不可抗因素无法承担负责人工作职责时,需向学校提出变更负责人申请。团队成员一经加入,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如团队负责人、成员变更、目标任务与经费预算调整等影响团队建设的重要事项,均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由团队依托单位报科学研究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团队的科研成果属于学校的职务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团队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建设立项或级别资格,终止经费划拨,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计入科研诚信负面清单,学校相关部门可根据情节、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进一步处理。
1.团队建设延期一年后仍未通过审核验收;
2.发生财务造假、资产流失、剽窃侵权等违纪违规和学术不端等行为;
3.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4.团队建设无故滞后,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校级以上团队考核根据上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校级团队考核。团队按申报方向和研究计划,自主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队伍建设活动,学校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团队的建设周期为两年。
1.中期考核。团队完成以下六项成果中任意两项,中期考核评价为合格。
(1)科研项目:获准立项省级课题1项;或立项市级课题2项;或获得横向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
(2)论文类成果:在大学本科学报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著作类成果:立项建设1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项目,如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学术性工具书、科普读书(含绘本等)。
(4)知识产权类成果: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且成果转化经费5万元及以上;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1项以上。
(5)智库类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政策制定单独采纳的研究报告1项。
(6)艺体类成果:原创性艺术类作品被相应专业期刊刊用1项;或创作文学、艺术类作品等达到省级及以上认可1项。具体以主办单位的入选证明、奖励证书或收藏证书为准。
2.终期考核。团队在两年内初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研究能力较强,学术研究特色明显,在省内有一定学术影响的研究队伍。团队中每一个成员都形成较为明显的研究与主攻方向。团队完成以下六项成果中任意两项,终期考核评价为合格。
(1)科研项目:获准立项省级课题2项;或立项市级课题2项;或获得横向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
(2)论文类成果:在大学本科学报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
(3)著作类成果:正式出版1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项目,如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学术性工具书、科普读书(含绘本等)。
(4)知识产权类成果: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且成果转化经费10万元及以上;或牵头发布行业标准1项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排名前三)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五)。
(5)智库类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政策制定单独采纳的研究报告2项。
(6)艺体类成果:原创性艺术类作品被相应专业期刊刊用2项;或创作文学、艺术类作品等达到省级及以上认可2项。具体以主办单位的入选证明、奖励证书或收藏证书为准。
注:科研团队成果认定:(1)科研团队可验收的成果既要有团队集体共同完成的成果(团队3人以上集体署名),也要有每个成员的成果。成果必须属于团队的研究领域,或是能够明确体现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方可认定为科研团队取得的成果。同时,必须是在团队建设周期内公开发表或取得的成果,才计入科研团队考核周期内的成果。(2)省级以上展览及比赛获奖以学校认定为准。(3)所有成果均应以江苏旅游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在读博士科研成果可以在读单位署名。
3.考核评价。校级团队的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根据考核周期内团队科研成果积分排序认定优秀团队,优秀比例不超过当年考核团队总数的30%。优秀团队优先推荐为校级以上团队;合格团队的负责人可组织申报新一轮科研团队;考核不合格团队的负责人暂停一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校级团队建设期满未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
第六章 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校级以上立项建设的科研团队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资助。经费配套资助额度,若立项部门有明确规定的, 原则上按规定要求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则按下表标准执行, 但自筹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同类有经费的额度(含配套)。
上级拨款的支出范围,按立项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学校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试验耗材与数据采集、学术交流与专家咨询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资助标准
团队经费资助标准(单位:万元)
级别 | 类别 | 配套资助 | 自筹资助 | 备注 |
国家级(T级) | 不分类 | 1:1(上限:60) |
| 立项拨付60%,中期考核评价合格后拨付20%,终期考核评价合格后拨付20%;考核结果优秀增拨10%奖励。 |
省部级(A级) | 自然科学 | 1:1(上限:20) | 15 |
社会科学 | 1:1(上限:15) | 10 |
市厅级(B级) | 自然科学 | 1:1(上限:15) | 10 |
社会科学 | 1:1(上限:10) | 8 |
校级(C级) | 自然科学 |
| 8 |
社会科学 |
| 5 |
第二十四条 团队的项目管理、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科研工作量计算等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确属学校专业(学科)发展需要或具有明显社会效益和学术可持续性的研究团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适当加大资助力度。学校鼓励团队通过申报课题和服务社会等方式获得其他经费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团队应建立健全人员聘用、资料管理、项目管
理、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制度,团队建设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
团队负责人于每年1月按照《科研团队建设情况报告提纲》(附件 2)向科学研究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项等
均应与团队建设的方向领域高度相关,且团队负责人有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要结合本单位科研工作实际,
培育认定一批院(部)科研团队,并报科学研究处审核备案;二级学院(部)应制订本单位科研团队培育建设、考核评价等相关制度,提高团队建设质量。
第二十九条 科学研究处负责在全校范围内择优选拔培育省级及以上科研团队。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科学研究处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