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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劳务酬金开支管理的规定(试行)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关于劳务酬金开支管理的规定(试行)

  苏旅院(201975

为规范各类劳务酬金开支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苏教财[2015]20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工作人员从事职责范围内的活动,不得领取劳务酬金、加班费等。   

一、开支范围

主要包括学校各单位举办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开展专家咨询、各类评审(标)答辩、组织各类考试等活动支付的劳务酬金。

二、开支标准(税后)

(一)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家劳务费

1.校外专家:

1)院士、国内外著名专家≤1500/小时

2)正高≤1000/小时

3)副高≤500/小时

2.校内专家减半执行。

3.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国(境)外专家及其他职称或职级人员参照执行。

(二)各类评审、评标、论证、鉴定、咨询等专家劳务费

1.职业技能鉴定、各类竞赛评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各类荣誉评审、各类资格评审、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等

1)校外专家≤1000/半天

2)校内专家≤500/半天

2.人事评审

1)职称评审、各类人才评审(推荐)

①校外专家≤3000/半天

②校内专家≤1000/半天

2)职称材料送外单位评审

①校外专家≤500/

②校内人员≤200/

3.项目咨询、论证、评审、验收及成果评价等

1)校外专家

①国家级项目、部省级重大项目≤5000/半天

②其他项目≤3000/半天,或≤500/

③校内项目≤1000/半天,或≤200/

2)校内专家减半执行。

4.政策咨询

1)校外专家≤2000/半天

2)校内专家≤1000/半天

(三)参加各类考试、测试人员劳务费

1.监考人员≤80/小时

2.考务人员(包括考前准备、资格审核、材料整理、试卷监印、保密值班、网评技术服务、考后数据整理上报、备机测试模拟等)≤200/

3.各类巡考、教学材料专项检查等

1)校外人员≤600/

2)校内人员≤300/

4.招生考试

1)普通学生招生

 面试评委≤500/半天

2)普通学生考试命题、试卷审核、阅卷、核分、登分

外聘专家命题费≤800/

本校教师命题费≤200/

试卷审核费≤100/

阅卷费≤3/份,不低于50/

核分、登分费 ≤1/

3)学生电子图像采集、现场注册劳务费≤100/半天

4)艺术类专业测试

面试评委≤200/半天

阅卷费1/

5.普通话测试

1)评委听看打分劳务费3/

2)评委抽检复审劳务费10/

6.人事招聘

1)命题费≤400/半天

2)阅卷费≤400/半天

3)面试评委(校外)≤ 1000/半天

4)面试评委(校内)≤600/半天

5)监考≤300/半天

(四)其他劳务费

1.各类工作人员劳务费≤100/半天

2.竞赛外单位工作人员劳务费≤300/半天

3.继续教育培训项目

1)标书编制劳务费≤1000/

2)班主任劳务费(按班级规模酌定) ≤1000/

三、报销管理

(一)上述劳务酬金标准是劳务酬金发放的上限,各单位支付劳务酬金,可根据提供劳务的时间长短、地点远近和工作量大小在标准限额内浮动。考试类劳务酬金的开支,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控制在经费总额内,不得突破。如属于绩效薪酬管理规定的,应统筹纳入学校绩效薪酬管理。

(二)校内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如参加学校正常的会议、评审、评估等,不得发放劳务酬金。

(三)凡本办法未明确,且须发放劳务酬金的,或本办法虽有明确,但有国家、上级和学校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没有相应政策依据又需发放的,需经人事处、财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四)报销劳务酬金须提供以下凭证

1.所有报销酬金领取手续,须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2.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提供劳务的时间;讲课、讲座的内容、课时数量和标准等;评审(标)专家签到表原件;考试的名称、场次数量,命题、阅卷的份数等;

3.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凭据。

(五)各类劳务酬金应直接支付至提供劳务者个人银行卡,一般不以现金方式结算;收款方为校外人员的,还应注明其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以便办理纳税手续。对于国外专家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其银行卡号或身份证号码的个人,应说明原因,方可领取现金,或转至有关经办人银行卡由其带领代发,并明确收款人依法纳税的责任。

四、附则

(一)经费资助方对本规定相应部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定涉及岗位职责认定的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涉及标准认定的由人事处财务处共同解释,其他事项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劳务酬金发放暂行规定》(苏旅院[2018]28号)同时废止。

 201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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