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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文件

 

苏旅院财务〔20212



 


关于印发《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2021年第20)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苏旅院〔2018110号)同时废止。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2021928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货币资金的结算和管理流程,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学校原则上实行无现金收付业务。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院部、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等。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出纳是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应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七条  财务处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设置审核、复核、出纳、出纳复核和银行对账岗位,会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与出纳复核、银行对账相互分离,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八条  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准确性;

(三)负责网银支付密码、国库支付密码、电子证书(U盾)、银行预留印鉴(名章)、银行开户许可证的保管;

(四)负责购买有关空白银行票据并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六)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省财政厅账户管理系统等系统的管理、上报工作;

(七)妥善保管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相关凭证;

(八)定期取回银行回单,并及时整理入账。

第九条  出纳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出纳复核业务;

(二)对每笔资金收付的准确性进行复核;

(三)负责网上银行代发业务及支票、转账等业务的复核,二级电子证书(U盾)及财务专用章的保管。

第十条  银行对账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了解各类账户(含零余额账户)余额并向会计结算中心分管科长报告;

(二)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

(三)按月将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报财务处和审计处处长“双签”。

第三章  支付审核与授权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核程序

(一)预算控制。学校各部门或项目组在提出资金支付发生前,必须有预算安排,确保所需经费资金到位;

(二)支付申请。报销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列明收款人、付款事由、支付金额、经费项目名称及编号,经审批后,连同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送学校财务处会计结算中心审核;

(三)支付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在财务系统中录入记账凭证,打印后交会计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四)支付复核。对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加盖复核印章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五)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依据自身的岗位职责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付款手续,并加盖“已付讫”印章;

(六)出纳复核。出纳复核人员对银行批量支付业务及国库支付业务等,根据已复核的记账凭证和支付信息进行出纳复核,并加盖“已复核”印章。

第十二条  对于预算已落实、审批手续齐全、原始凭证完整的支付凭证,根据财务审批制度规定进行办理;5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部门需提前一周提出用款申请,由财务处编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支付给个人款项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现金使用范围:无法实现打卡或转账支付的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现金使用范围内的零星开支。

超过 5000 元以上(含连号发票或同一单位相近开票日的合计数)原则上应通过国库支付或银行对公转账结算。除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外,发生的其他1000元至5000元的公务支出时,持卡人原则上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发票、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报销;如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需要以其他方式支付款项的,报销时提供交易的付款凭证(微信或支付宝付款截图、网上(手机银行)电子回单截图等)。

第十四条  财务处内部加强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审核和授权,单笔支出10万元及以内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由财务人员根据规定直接办理;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支付前需经过以下审核授权后方可支付:

(一)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内的业务由财务处副处长加签授权;

(二)单笔支出5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财务处处长加签授权。

第十五条  学校应缴财政专户款的上缴和发放工资、日常结算等银行账户之间的日常资金调拨不属于大额资金审批范围,实行分级审批,100万元及以下由副处长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由财务处处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及存款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学校二级单位不得私自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因特殊需要开设外部账户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对所有已备案的账户每年通过财政账户系统实行线上年检,接受省财政一体化平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无现金支付”系统进行资金结算,必须指定专人对网银平台进行管理。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网银结算业务。

第二十条  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报账人员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如报账人员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人员应拒绝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出纳根据新的凭证重新支付。

第二十一条  银行对账人员按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余额相符。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签制度。每月结束,财务处将所有外部银行账户当月的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对账人员、会计结算中心分管科长分别签字后,报送财务处和审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装订保存。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账户,并区分账户不同性质和用途存放资金。临时闲置且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资金,采取通知存款或协定存款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较大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行定期存放。规范资金存放方式,资金存放可以采取竞争性方式和集体决策方式。定期存放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存放资金量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定期存款到期后暂不需收回使用的,可以在该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章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零余额账户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审核人办理零余额账户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校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按月编制上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编制上报。

第二十七条  零余额账户管理流程

(一)会计结算中心分管科长负责财政预算资金的用款计划申请、额度下拨和核对、零余额账户预算执行,并指导其他业务人员正确使用零余额账户;

(二)审核制单人员在录入记账凭证时,做好财务系统中的支出项目与国库系统中项目的匹配;

(三)出纳人员负责根据复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按各项经济分类要求,向省财政厅支付局申请相应国库额度,待零余额账户委托银行确认后,按日集中打印支付凭证并整理匹配后存档;

(四)复核人员根据国库支付明细账与会计核算明细账情况负责所有支付凭证的审核工作,并核对零余额账户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每季度对账工作;

(五)会计结算中心分管科长对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第六章  银行票据及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票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商业汇票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缴销。

第三十条  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银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复核人员保管,银行预留的个人印章由出纳保管,发票专用章及其他用途的财务专用章等印鉴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建立财务专用章等专门印鉴使用登记簿,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员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签批人,并由财务处指定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每日业务结束,银行预留印鉴及其他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分级负责,对学校各类货币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二)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包括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定期存单和有价证券与登记簿是否相符,是否与账面一致;

(三)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包括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五)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六)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监控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七)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苏旅院〔2018110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并停止执行。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1928日印发

 

 

 

附件:

货币资金支付审核流程图

 

银行对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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