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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广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校纪校规、遵守国家的就业政策,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应届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学院奖学金。

(三)在校期间每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班级前20%,所有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

(四)以下情况不得参加评选:受违纪处分或受通报批评者;在助学贷款的申请、还贷和就业过程中不守信用者。

(五)毕业设计或毕业实践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六)对在校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或文体竞赛奖励(不含优秀奖)、经学校认定在学校宣传服务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经学院研究决定,可推荐为优秀毕业生。

(七)量化考核标准参考《江苏旅游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量化考核表》(附件1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

1.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违法违纪,被遣送回学校或受到行政处罚、被依法处治者;

2.在毕业设计(撰写毕业论文)、毕业实践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3.不服从学校相关安排,无故不参加学校毕业典礼活动或不办理毕业前相关手续者。

第三章   评选时间和比例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在每年5月份进行,评选名额为参评班级学生总数的15%,根据量化考核分数排名进行评比。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

(一)毕业班学生对照条件自行申报,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附件2)和《江苏旅游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量化考核表》(附件1),经班主任推荐,由二级院系(部)初核,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汇总表》(附件3),报学工部门、招就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再报送学院审批。

(二)二级院系(部)在评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和实习单位的意见,严格掌握标准,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宁缺毋滥,严禁弄虚作假。

(三)优秀毕业生获得者在毕业离校前如违反校纪校规,除了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外,同时取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五章  表彰办法

第六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二级院系(部)组织召开毕业典礼,对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进行表彰,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工部门。

第八条  在办法与上级相关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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