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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修订稿)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应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级校规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学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给予处分的,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批评分为校级通报批评和二级院(部)通报批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至毕业时执行处分期限不满6个月可根据学生具体表现设置至毕业当月。

第七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改正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须受处分者或延长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处分,学院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当地相关基层组织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的,符合毕业条件者,学院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学院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五)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参加违纪学年评奖评优的资格;

(二)在评奖评优工作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取消参加上一学年评奖评优的资格;

(三)授予毕业证书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操纵、策划和成立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和参与邪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办法,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团伙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端滋事骚扰他人,酗酒滋事,组织、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拒不改正而再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对其中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分子,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校园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坏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故意破坏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设施、消防设备等公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实验、实训、实习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虽非故意也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视下列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阻挠各级各类管理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私自出租、转让学生寝室、床位,擅自占用床位或调换房间,一经发现,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若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违章用电、用火等行为引起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故意向楼内或楼下投掷物品、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火种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寝室喂养宠物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损坏或挪用宿舍区消防设施设备,人为损坏公物的,应照价赔偿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私自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学生在校期间,在宿舍内与异性同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有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必需的护理费和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策划他人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因成绩、处分、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有关人员,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围攻或殴打有关人员,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因上述行为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务,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虽不满1000元,但属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骗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借贷业务,诱骗、胁迫他人办理借贷业务,组织、参与校园借贷等情况的,必须退还全部不当得利或承担当事人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编造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编造或传播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或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或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或未按时报到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或未按时报到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查询和通知其家长,并报告学生工作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

第二十三条 擅自离校、旷课(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请假逾期未归、未经请假连续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不足5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日以上不足10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0日以上,学院可予以退学处理。

(二)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的,予以退学;

4.每学期迟到、早退次数折合旷课课时,迟到或早退3次折合为旷课1学时;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者视为旷课。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考试规定携带有关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未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座位或考场的;

6.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7.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违纪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的。

(二)有下列作弊情况之一,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1.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接收、存储或搜索信息功能设备未按要求上交的;

2.发现本人考试课桌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夹带或抄写考试有关内容的;

3.抄袭别人答案或试卷的;

4.考生信息与本人实际信息不符;

5.传递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稿纸;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物证或考试资料;

7.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有下列作弊情况之一,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1.考前盗窃试卷;

2.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

3.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或威胁;

4.使用通讯设备或借助网络等技术手段作弊,提供或传播试卷或答案;

5.向他人提供、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6.其他考试作弊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但确应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处理,如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的由二级学院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的由学生工作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处分决定书根据处分权限分别由二级学院、学院行文。

(五)处理、处分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各种处分决定书,应在校内公布,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前15-30日可提出评议申请,至处分期满由院系或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通过民主评议方式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期间,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对于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如距离毕业时间不足一年者,且悔过态度诚恳、有实际改正行为,经本人及家长申请、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2020年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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