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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苏旅院外事〔2021〕2号-关于印发《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海外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海外留学生学籍管理办

(试 行)

 

为规范本校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9 )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留学生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海外留学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和学习签证来华学习,持《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验证证明》原件、护照及有效签证、2 英寸照片 10 张等,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凭相关证明向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又逾期两天以上未到校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注册,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 30 天内,应前往扬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复查。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视具体情况安排集中体检。首次体检不合格,可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一般应取消入学资格。如经指定医疗单位证明,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则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学年度开学前一个月凭医院健康证明向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复学,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仍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留学生每学期须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内到校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注册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留学生每学年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医疗保险,如已在其国内参加医疗保险,须出示有关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入学。

第五条 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留学生提供的资料及信息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按规定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依据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如因全球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海外留学生无法入境,学校将对已录取的留学生进行线上注册。留学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护、照片、录取通知书、来华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学校据此在全国来华留学信息管理平台及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已录取的留学生信息,以确保顺利开展线上教学工作。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校历参加学习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班级安排的活动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八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学校不予放假。

第九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论处。

第十条 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1. 因病请假需有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除急诊外,因病就诊缺课均应事先请假。

2. 因事请假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临时口头请假。凡未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留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1. 请病、事假三天以内,留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可直接

批准;

2. 请病、事假一周以内,留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

见后报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导批准;

3. 请病、事假一周以上,留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报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留生病、假条均交海外育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查,假期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按请假规定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三条 累计缺课时(含请假旷课达到所修课程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及补考。

第十四条 留学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的留学生要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留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录入留学生学籍档案。转学学生和校际交流学 生在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和港澳台地区大学所获得的学分,经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共同审核,报教务处认定。

第十六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 分以上为及格,考试成绩以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课程最终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载,60 分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留学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提前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经所在二级学院、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年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凡已进入考场临时发生各种情况者一般不作缓考处理,不能补办缓考手续;因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请者, 必须在本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留学生未请假、请假未 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时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考” 处理,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注明“旷考”,必须重修。重修费用由留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留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补考,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按教务处排定的时间进行。补考成绩的评定按照正常考试成绩评定方式进行,并注明“补考”。补考合格后成绩以 60 分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重修后考试合格,成绩按 60 分计。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有下述情况之一发生,留学生应当重修该课程:

1. 留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 之一或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习、实验等教学活动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重修。任课教师须将有关情况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报教务处备案;

2. 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3. 缓考不及格的;

4. 旷考、违反考场纪律、作弊的;

第二十条 留学生申请重修某门学习课程,须于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须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两个月内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申请转学或转专业,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留学生,学校根据其所学基础决定是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同年级学习,但留学生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修读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同名称课程或内容相近课 程,所取得的学分有效;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记为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 留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 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2. 留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学生确有某种特殊 困难,经学校研究后认为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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