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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江苏旅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文件

苏旅院纪〔2025〕13 号

关于印发《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运用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实施办法 (试行)》已经学校纪委会(2025 年第 1 次)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江苏旅游职业学院纪委

2025 年 4 月 22 日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实 学校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精准运用监督执 纪“第一种形态 ”(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 ”),根据《中国共产党 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 例》《纪检监察机关运用“ 四种形态 ”统计指标体系》等党内法规 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 ”,是指学校各级党组 织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 成为常态。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学校各级党组 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和党组织隶属关系, 由党组织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实施。

第四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 ”,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各负其责、分级实

施等原则,充分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 ”,是建立健全党委全面监督、纪 委专责监督、党委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 党员民主监督的重要举措。

第六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 ”,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书 记是“第一责任人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 双责 ”。党委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负责本部 门本领域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校纪委负监督责任, 协助校党委抓好落实“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的监督。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七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不力,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履行不到位,需要提醒督促的;

(三)对巡视巡察或专项督查等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轻 微的;

(四) 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 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乱

作为等情形,情节轻微的;

(六)存在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不需要给予党 纪处分,或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但具有减轻处分情形免于党纪处 分的;

(七)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笼统,或反映问题事出有因的;

(八)家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存在苗头 性问题,群众有所反映的;

(九)其他应当适用“第一种形态 ”的情形。

第八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明显违纪,且问题线索反映具体的;

(二)顶风违纪或运用“第一种形态 ”后又违纪的;

(三)被反映人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

(四)约谈提醒可能影响被反映人审查调查的;

(五)其他不得适用“第一种形态 ”的情形。

第三章 运用方式和要求

第九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对党员干部采取 5 种 处理方式,分别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其 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第十条 谈话提醒。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思 想、作风、纪律、履责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 对其谈话提醒。

谈话前应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制定谈话方案,在具体实 施中应做到四必谈,即“谈问题、谈党性、谈纪律、谈整改 ”,谈 话情况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批评教育。对于党员轻微违纪不需要给予纪律处 分,或者党员违反党纪应当给予轻处分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于 党纪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

对监督对象开展批评教育一般采取谈话方式,帮助其认识和 改正错误,谈话情况应由专人做好记录。被监督对象应在接受批 评教育后 5 个工作日内撰写思想认识汇报材料报负责与其谈话的 党委工作部门、纪委办公室或有关党组织。

第十二条 责令检查。责令检查事项由党委工作部门、纪委 办公室或有关党组织提出,问题轻微的可采取当面口头检查形式, 采取书面方式的,要求监督对象认真撰写检查材料,剖析存在问 题和错误,提出改正的具体措施,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材料 报提出责令的党委工作部门、纪委办公室或有关党组织。

第十三条 诫勉。党员失职失责、情节较轻,或轻微违纪不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违反党纪应当给予轻处分但根据有关规定 免于党纪处分的,可给予诫勉。诫勉类措施应报校党委批准, 由 党委工作部门、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诫勉可采用谈话方式, 也可采用书面形式。被监督对象应在接受诫勉后 5 个工作日内作 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纪委办公室、 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要准确理解、科学 运用、全程纪实,按要求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运用监督执纪 “第一种形态 ”情况记录表》,办结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纪委办公 室备案。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报告机制。在运用监督执纪“ 第一种形 态 ”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特别是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纪委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工作纪律、失密泄密 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应报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而不报 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校党委把二级党组织和党委

工作部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的情况,纳入相关评价考 核。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非中共党员的教职员工,需运用监督执纪“ 第一 种形态”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

2025 年 4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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