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责任心,避免和预防发生教学事故,使学院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1.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2.根据涉及教学有关的不同内容和环节,教学事故可分为以下四个类别:课堂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四类。
3.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级别: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课堂教学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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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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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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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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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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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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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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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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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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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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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环节中,由于教学人员的责任造成学生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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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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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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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停课或缺课/上课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课堂15分钟以上/上课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课堂15分钟以内(包括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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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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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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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教学计划,未经许可随意增减学时或减少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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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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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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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二级院系(部)、教务部门同意或批准,擅自变更主讲教师(课程表规定)、擅自找人代课、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或擅自合班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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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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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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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过程中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如:接打电话、收发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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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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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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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或批改作业、实验(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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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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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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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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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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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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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教案或无备课笔记上课一次/两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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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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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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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开设院级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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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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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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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实验教学设备、仪器、材料管理不善出现人为损坏,致使实验无法正常开出,或因个人失职,实验准备不充分,无法保证实验按要求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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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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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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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课程授课计划表、考卷、试卷分析、各类总(小)结、教案等教学资料和教学文件/不按规定上交上述教学资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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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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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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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教师不负责任,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5%以下/15%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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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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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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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实验、实习和设计未按规定要求到岗指导/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学生轻伤/财产损失1000以上元或学生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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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Ⅱ/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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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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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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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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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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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过失泄露考试试题、或在考试阅卷中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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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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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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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缺席/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考场15分钟以上/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考场15分钟以内(包括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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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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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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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未及时认真清点到考人数以及收回的试卷份数,事后发现答卷份数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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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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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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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或原始成绩,造成学生考试成绩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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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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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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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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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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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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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命题出现重要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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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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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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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放松监考,或发现违纪和作弊行为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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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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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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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接打电话、收发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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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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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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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须经二级院系(部)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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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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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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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登录差错率0.5‰—1%以下/1%—5%/5%以上或登录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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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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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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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考教师考分报出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15%以下/15%—30%/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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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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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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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学生1个教学班1门课程的考试成绩/1个以上教学班或1门以上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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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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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学管理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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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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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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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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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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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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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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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未制定出教学进度计划、课表、考试安排,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度计划、课表、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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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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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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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准确上报学生学籍、学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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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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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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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更改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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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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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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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错发、漏发通知造成教师、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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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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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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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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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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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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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混乱(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严重后果/档案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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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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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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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排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10-15分钟/15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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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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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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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已事先请假,而相关责任人未做安排,致使学生等10—15分钟/15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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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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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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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课、排考时因人为原因安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涉及1个教学班,并未能在接报十五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两个教学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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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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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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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师生空等10分钟以上/使教学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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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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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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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到场或监考教师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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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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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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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致使课程无法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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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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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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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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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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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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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质量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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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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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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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听、评课过程中,弄虚作假,抄袭他人听课笔记或假造听课笔记2课时及以下/3课时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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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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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学保障类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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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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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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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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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人员未准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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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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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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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教务部门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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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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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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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失误停电、停水,使课程、实验中断或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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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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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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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实验室设施接报修后,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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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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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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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失误导致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或无上、下课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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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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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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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影响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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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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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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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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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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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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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过失损坏教学楼内多媒体设备、听音线路及其它教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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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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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发现者所在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见附表),并送达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
2.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教学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入教学事故认定表。
3.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将初步认定为Ⅰ级、Ⅱ级、Ⅲ级的教学事故认定表提交质量监控处,由质量监控处根据事实及学院规定进行初步认定,Ⅰ级、Ⅱ级教学事故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Ⅲ级教学事故上报分管院领导审定。
4.教学事故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来代替。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对发现的教学责任事故拖延、隐瞒不报者,视为责任人。
5.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学院监察室申诉,监察室应会同质量监控处进行核查并作出裁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I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作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当年度基础业绩奖励2000元,三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务,并视认识与后果给予警告、调离岗位、下岗等处分;
II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作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当年度基础业绩奖励1500元,二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务,并视认识与后果给予警告、调离岗位等处分;
III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作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当年度基础业绩奖励500元,当年不得评优,并视后果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四、其它
1.质量监控处每学期将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对频发事故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2.外聘教师的教学事故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未尽事宜,由质量监控处、教务处、人事师资处、监察室共同商定。
附件: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