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明确教师在教学各环节中的职责,使每个基本教学环节都有章可循,激励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章 政治素养与师德修养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传播优秀文化。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强化教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能力意识和纪律意识,按照学校“明德尚能、志行高远”的校训和“博学善导、正德厚生”的教风严格要求自己。
第三条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积极承担各项教学工作任务,开展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条 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在课堂中积极落实课程思政,将育人工作融入教学各环节。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关心、了解、引导学生。在教学过程以及与学生的日常交流中,用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高尚诚信的品德修养、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行为规范去影响学生。
第三章 任职资格与任课要求
第五条 新教师(指刚从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或由校内外其它岗位转岗到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未满3年)原则上均须参加省教育厅和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系统学习高等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通晓教师的职责和义务,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等须向新教师介绍教学的基本规范和规律,帮助新教师熟悉本规程,尽快胜任教师岗位。
第六条 新教师开课须具备与所开课程相关的专业背景,在担任某一课程授课任务前,需对各教学环节进行严格训练,并由二级学院(部)教学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认定,考核合格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七条 教师开新课(指该教师讲授从未讲授过的课程)须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开课教师应具有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开新课教师在开课前须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按照课程标准写出较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开课前两周,教师选择章节进行至少两学时的试讲,由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已授该课程的同行教师对试讲教师进行评议,评议合格后,报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才能取得开课资格。
第八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负责规划课程建设,并组织实施教学,负责课程建设。
第九条 所有教师均须经过拟开课课程教学各环节训练,并经教研室主任及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批准,才能担任主讲教师。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主讲教师:
(一)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新入职教学人员有三年过渡期);
(二)不熟悉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不了解拟开课程课程标准;
(三)对拟开课课程未接受过训练辅导,或经训练辅导后,教学效果不佳,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四)对已开课课程教学效果差,且无切实改进者;
(五)实验实训技能或实验指导水平较差者;
第十一条 凡具备讲师(含)以上职称的教师,一般均须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并独立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受聘于专任教师岗的教授、副教授每学期应至少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具有非教学系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属教研室主任推荐,二级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聘用条件和考核要求等按照《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修订)》(苏旅院人事〔2024〕5号)执行。
第四章 备课
第十四条 备课是教师教学的基础环节,是上好课的前提。任课教师必须对所授课程做好备课工作。
第十五条 教师应树立职业教育教学的全局观,熟悉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的基本理念和内容,认真研究授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中的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课程标准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每门课程必须制定课程标准。课程标准由教研室主任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的要求,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编写,经教研室主任审查,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标准一经审定,不得擅自变动,如需变动由教研室主任报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教材是授课的重要参考资料,教材选用应根据《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教材管理办法(修订)》(〔2022〕14号)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期授课计划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具体安排。任课教师应在熟悉课程标准,通晓课程教学内容的基础上认真编写并严格执行授课计划。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后,于学期初输入至教务管理系统,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九条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在充分了解学情的基础上,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认真进行教学设计、编制教案,内容包括:教学目标要求、重点难点、教学活动设计、教学环节安排、实施策略、课外练习、教学评价、教学反思等。
第二十条 同类平行班课程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统一考试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 首次上课时,教师须介绍课程目标、基本内容、教材与参考书、进度安排、考核方式、成绩构成等。
第二十二条 每次上课时,教师须宣布上课,学生起立,并相互问候。每次下课时,教师须宣布下课,学生起立,并互道再见。
第二十三条 教师每次上课均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备有教材、授课计划、教案、学生花名册等教学相关材料;上课时做到语言标准清晰,板书书写规范,鼓励应用信息化教学手段进行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第二十四条 加强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建设,紧紧围绕坚定学生理想信念,以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学校为主线,围绕政治认同、家国情怀、文化素养、法治意识、道德修养等重点优化课程思政内容供给,系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扬州地方特色文化教育。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积极研究并采用启发式、研讨式、探究式等教学方法,建立师生互动的良好氛围,有效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积极思考与实践。主动提升信息素养,开展信息化教学,引导学生开展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式学习,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积极实施分层教学分类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和个性化发展,有效促进学生学业目标的达成,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良好教学秩序,教师不得私自调课、停课。如教师因故不能按照课表上课,应至少提前一天在教务系统中提交调课或代课申请,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做好必要的应对措施。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更换上课教师;所有调课应按照既定时间完成补课。
第二十七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第一责任人,须采用合理方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维持良好课堂秩序,课后及时将缺课情况通报至班主任或辅导员;做好授课前的充分准备,保证课堂教学质量,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加强教与学融合,做好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与建设;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二级学院(部)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注重教学反思,及时听取学生、同行、督导对课程教学的意见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改进,提高学生满意度。
第六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辅导答疑是教师在课外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经常了解课堂教学效果与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方式。课外辅导答疑可采取线上答疑或现场集中答疑形式。
第三十条 辅导答疑不仅要解答学生学习课程的疑难问题,而且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授课,配合课堂教学内容布置一定的课外作业,拓宽学生知识面,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能力。课外作业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所布置的作业应全部批改。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作业潦草、马虎等情况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者,应严肃批评。
第三十四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作业成绩可占课程总成绩一定比例。教师应做好每次作业成绩登记,并妥善保管成绩记录。教务处、质监处、各二级学院(部)、教研室须不定期抽查学生的作业,以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师批改作业情况。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激发创新思维、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分为实训(实验)和实习。教师须从学生实践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拟定实践课程标准。实施实践教学时要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训项目,全面系统地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及创新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实训(实验)是指使用校内实训基地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担任实训(实验)教学的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或实训(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实训(实验)教学,开课前要拟定实训(实验)教学方案和实训(实验)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减少实训(实验)项目、学时和内容。确因实训(实验)条件或其它情况限制而需要修改的,必须提交实训(实验)项目变更申请,报二级学院(部)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实施。实践教学时要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担任实训(实验)教学的教师应在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实训(实验)安排计划报教研室主任,由二级学院(部)领导审核,做好实训耗材提前采购工作,具体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库存量确定采购计划后,上报教务处审批后按计划规范采购;
(二)教师应提前一周告知学生所要进行的实训(实验)项目,并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做好预习或准备工作,充分理解实训(实验)原理与操作规程,了解安全注意事项;
(三)实训(实验)开始前,教师必须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打开实训(实验)室所有通道的门,对学生进行实训(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害;
(四)担任实训(实验)课的教师提前做好实训(实验)的预做准备,全面把握实训(实验)中可能遇到或出现的问题;做好或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五)实训(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回指导,不得擅自离开指导岗位;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训(实验)室纪律和规则,指导学生规范使用仪器设备和器材,不浪费;及时解决学生在实训(实验)中所遇到的问题,观察和记录学生技能掌握情况;
(六)实训(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教辅人员要检查仪器设备情况和使用记录填写情况,组织学生搞好实训(实验)场所的整理、整顿与清扫工作。及时做好损坏的仪器设备登记工作,并上报二级学院(部),安排及时维修。如果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坏的,协助学生办理有关赔偿事宜;
(七)担任实训(实验)的指导教师负责带领学生领取实验报告所用材料,负责实训(实验)报告及考核材料的归档;
(八)在易燃、易爆、有毒、有电等操作场所,教师必须了解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相关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参与相关部门举行的消防演习。
第三十七条 实习指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含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具体工作要求按《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实习管理定》(〔2023〕13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按照岗位实习教学安排,学习研究岗位实习指导工作,有效指导学生完成岗位实习;
(二)加强和实习单位、校外指导教师的联系,相互配合,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三)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维护学生的利益,帮助学生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过程管理,指导学生填报实习管理系统,按时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检查学生实习周志、月志。校内指导教师原则上两个月实地检查一次在扬实习学生情况,一个实习周期内两次实地检查在外地实习学生情况;
(四)及时在实习管理平台上做好学生实习的各项审批、实习记录上传等工作,及时向二级学院反馈岗位实习的进展状况;
(五)在实习结束后,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对参加岗位实习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
(六)校内指导教师实行双岗双责。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安排校内指导教师以双重身份参加实习实训工作,既是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又是企业实践锻炼者。
第八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体现本专业知识结构、技能要素及实践训练的内容,能够达到实践和科学研究能力培养的目的,符合专业培养方案中对素质、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技能。鼓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专业特色,开展毕业设计作品展等设计类、团队形式的成果展示。
第四十条 指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水平和质量。鼓励聘请企业专家担任指导工作,各专业要指派专人联系外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指导任务。
第四十一条 当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向学生讲清选题的意义,提出明确的要求,制订工作计划,指导学生收集和查阅文献资料及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帮助学生完成方案确定、理论分析、图表图画、数据处理等工作,并指导学生拟订工作提纲,跟踪研究进度,审阅初稿,给出修改意见,直到学生完成定稿。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并视参加答辩人数及师资情况,成立若干个答辩小组,组织开展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主任由二级学院(部)院长担任。每个答辩小组不少于3人,答辩小组安排一名组长,答辩小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或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答辩实行回避原则,指导教师不担任本人指导的学生所在组的答辩组长或成员。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过程中,二级学院(部)应该加强统一培训指导,统一评分标准,提高评分的科学性和一致性。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及各答辩小组应坚持标准,把握评分尺度的一致性,从严要求,合理评分。
第九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四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具体形式在课程标准中确定,在授课计划中说明。教师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不同课程的课程标准的要求,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要积极采用过程性评价、多元评价的方式,发挥课程评价的检查功能、反馈功能、激励功能和导向功能,着重检查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实际应用能力。
第四十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考核要求、考核安排、命题要求、监考规范、试卷批改、成绩评定、考试资料(试卷、成绩、试卷分析等)提交等,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考查)前必须取得考试(考查)资格。任课教师按照《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2017〕14号)进行审查,并于该课程考试(考查)一周前将未取得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在授课班级公布。
第四十七条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列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筹二级学院(部)统一组织进行。平时考查、单元性测验由任课教师安排。
第四十八条 有条件进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并由二级学院(部)组织实行教考分离。“3+2”项目转段考核课程应积极推进教考分离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生考试(考查)期间,教师须担任监考。
第五十条 考试(考查)结束后,任课教师须抓紧时间完成阅卷工作。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分,不得随意变动评分标准或任意送分。成绩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十一条 考试(考查)结束后,任课教师在3天内完成学生成绩登记表、教务系统成绩录入工作。试卷分析等材料经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签字后存档。
第五十二条 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学期总评成绩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课程成绩按百分制(一般不出现小数点)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的缓(补)考,由教务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部)组织实施。缓(补)考完毕,任课教师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录入。
第十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四条 教师须严守教学纪律,确保课堂秩序安全,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五十五条 教师须主动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已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良好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课表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动。教师因特殊情况要求调停课时,按本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若遇节假日或学校重大活动,教师须按照教务处安排的调停课要求开展教学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主讲教师应着装整齐,至少提前3分钟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准备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准时上课、下课,不能擅自离开教学现场。上课时间原则上不得使用干扰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要教风严谨,尽职尽责,保证教学质量和学生安全。
第五十八条 任课教师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课程授课计划拟定的进度实施教学,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五十九条 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选修人数不足25人时,一般应当停开该课程,并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和教务处备案;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须由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开课。选修课程一旦开设,不管人数多少,都要认真讲授,不得降低标准与要求。
第六十条 学期结束时所有任课教师须将所负责的教学任务全部完成后方可离校。
第十一章 课堂教学安全
第六十一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过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教师要增强安全意识,树立尊重生命、以学生安全为本的教育教学安全理念,确保各项教学活动在保障学生安全的前提下运行。
第六十二条 教师须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做好教学过程的安全教育工作,监控课堂安全状况,并做好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章 教学考核与评价
第六十三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四条 学校确立《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二级学院(部)在此办法的基础上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评价细则,并认真加以实施。教师应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教学考核与评价工作,虚心听取教学督导员及同行教师意见,正确对待学生和信息员的评价结果。
第六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教务处、质监处共同负责教师教学工作的布置、检查、管理、指导等工作内容,同时也负责教学质量的检查和监控,并负责对质量检查和监控的结果进行整改和建设。质监处、教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课堂教学情况、教师作业布置和批改情况,抽查教案,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学生意见。
第六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组织教师定期开展学习和研讨活动,做好学期教学总结工作,及时吸取教训,推广经验,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创建优良教风。
第六十七条 建立经常性听课制度是促进教学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各二级学院(部)要组织教师开展听课、评课活动,每次听课都要如实填写《听课记录》,并将听课意见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必须及时告知、进行谈话,限期改进教学。对于改进不力的教师,学校取消其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三章 教师企业实践
第六十九条 学校有计划组织教师到企业实践,丰富和完善教师自身的专业知识及技能,提高教学水平。具体要求按《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修订)》(〔2024〕3号)执行。
第十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学校根据年度教学考核相关考核指标,以及学校荣誉体系相关制度进行评优评先,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获奖情况记入教师教学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定岗定编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一条 凡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有关部门和学院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处理。教学事故的处理按《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18〕44号)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对多次发生教学事故、或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课程任课教师,限期改进,否则不予安排教学任务,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十五章 外籍教师教学工作
第七十三条 外籍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除遵守本教学规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体承担教学工作的各类教学人员。
第七十五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