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文件
苏旅院科研〔2025〕3号

关于印发《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资
产单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2025年第19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2025年11月7日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加快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转化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科政发〔2023〕219号)、《关于在高校院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的通知》(苏科改发〔2024〕1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学校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第三条 成果单列管理坚持“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按照“尊重规律、放管结合、权责一致、风险可控”原则开展。单列管理不改变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
第二章 分工与登记管理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果完成人( 团队)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取得相关权利,并及时向科学研究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披露科技成果信息。成果完成人( 团队)申请知识产权应该按《江苏旅游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苏旅院科研〔2023〕4号)规定的操作流程执行。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需加强组织实施成果资产单列管理。科学研究处负责成果的日常登记与管理,对成果登记的基本信息核实无误的,导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无形资产单列管理台账并及时进行更新。科学研究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完善成果转化过程中国有资产权益确认、资产价值评估监管、国有收益入账管理等工作。二级学院(部)按科学研究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要求,做好本部门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并推进成果转化的实施。科学研究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负责单列管理决策流程、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有效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保证科研人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 成果转化后, 由科学研究处核实转化履约、权属变更、成果法律状态等情况,并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成果处于维持阶段的,对其现有登记状态保持不变,不进行评估或考核,直至其进入转化阶段。成果完成人( 团队)放弃成果权利,应报科学研究处并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即为自动放弃。成果完成人( 团队)申请放弃的成果已经确定为无形资产的,科学研究处应及时清库并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三章 转化管理
第七条 成果由科学研究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成果完成人( 团队)等共同决定转化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成果转化的操作流程和所获得的收益分配按《江苏旅游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苏旅院科研〔2023〕4号)文执行。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由科学研究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成果完成人( 团队)等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第八条 成果完成人( 团队)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 由科学研究处、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过程中涉及关联交易并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且转化金额不低于第三方科技成果资产价值评估结果。成果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推行负面清单管理,确保单列管理后,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以及资产损失风险。强化科学研究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成果负面清单。
成果有以下相关情形之一的,不可赋权:
(一)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
(二)成果未严格遵守科技伦理规定,无法确保成果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三)未明确成果权属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四)通过抄袭、剽窃、篡改、侵占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成果。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禁止赋权的其他成果。
成果完成人( 团队)不得有以下相关行为:
(一)成果完成人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未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未经学校允许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
(二)成果完成人将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合法权益;或者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成果完成团队成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或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或阻碍成果转化工作,或擅自披露、使用或转让成果的关键技术。
(四)成果完成团队成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成果转化实施者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礼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或提供有偿服务;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员在成果转化行为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在相关机构后续成果转化产品进入学校销售或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违规采购等行为。
(五)成果完成团队成员在成果转化业务过程中违反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公示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于追究其在成果单列管理后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带来的决策和管理失误责任。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附件: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操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