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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生活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海外留学生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海外留学生工作制度,进一步促进我校海外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 57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 42 号令)和《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苏教外〔2019〕84 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海外留学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扩大规模,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培养一批“知华”、“友华”的国际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全校海外留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负责主持制定全校海外留学生教育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协调解决海外留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海外教育学院是我校海外留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海外留学生招生、管理、政策制定、涉外联络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代表学校与教育、外事、公安等相关单位、部门协调海外留学生的相关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学校海外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负责统筹管理海外留学生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改革与研究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本着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的原则,负责海外留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管理、成长成才服务。
第八条 保卫处参与有关海外留学生安全及出入境等涉外事务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协助海外教育学院向扬州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报备手续。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是学校海外留学生培养的具体落实单位,应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切实安排好海外留学生的专业学习、实践等相关工作。应确定一名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海外留学生工作。学校按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的配备比例配置专(兼)职辅导员,具体处理海外留学生学习、生活、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文体活动等管理和服务事务。
第十条 海外教育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财务处、校团委、后勤处等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部)应按照趋同化管理和服务的原则,根据校内职责分工,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海外留学生的事务。
第三章 海外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为海外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海外留学生为专科生。
第十二条 申请来校学习的海外留学生,应当具备《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中规定的相应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三条 海外教育学院归口负责学校各类海外留学生招生工作,具体处理审核入学申请、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以及来华留学签证申请材料等工作。各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
应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海外留学生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
第四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十四条 海外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 X 或 F 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校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 表)、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构申请"X"字签证;来校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学校《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构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校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我校的邀请函电和 JW202 表,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十五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校学习者,学校暂缓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学生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或换持普通护照,向江苏省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照会江苏省公安厅后,学院对学生予以注册。学生注册后须到扬州市公安局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校学习者,应当到扬州市公安局申请改签“X”或“F”字签证。
第十六条 海外留学生入学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扬州市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扬州市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十七条 持“X”字签证入境的海外留学生必须在入境之日起 30 内,向扬州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 10 日内到扬州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海外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海外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海外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海外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扬州市公安局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文件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外留学生的专业培养参照学校对中国学生制定的教学和培养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海外留学生原则上根据学院统一的教学计划学习。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各二级学院可结合海外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根据国家和学习规定适当调整海外留学生的课程设置,合理安排教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海外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应按教学计划与同专业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海外留学生,毕业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海外留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海外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海外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海外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举办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体活动;海外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海外留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海外留学生的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海外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是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和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条 海外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经学校同意后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海外留学生一律在校内住宿,必须遵守海外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海外留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1.因事需要中断学习者,应申请休学;
2.因履行所在国家规定的义务需要回国的,应办理休学;
3.经诊断,证明需要停课治疗疾病、修养累计超过应修课时
数的三分之一者,应申请休学;
4.经学籍管理部门认定为必须休学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获准休学的留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十五日内缩短签证(居留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回国。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休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往返路费学生自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在休学期间,若申请或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应该向学校提交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适合复学。来华后,须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经学工处审核同意,方可复学,并进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海外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海外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处会同海外教育学院、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处理;在校外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由上述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的,由海外教育学院协同政府外事、公安等部门处理,二级学院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海外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外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海外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出入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在我校注册的海外留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要求外国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综合保险。学校实行海外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者,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且不投保的,应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一条 海外留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由学校负责处理,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存在异常情况由学校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因依法处理产生的费用,如遣送出境产生的费用和其他需依法支付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属于非法就业的,由非法聘用的单位、个人承担:属于其他情形的,由海外留学生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承担;担保人或担保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学校承担。
第八章 奖学金及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管理国家为海外留学生设立的各类政府奖学金,积极拓展民间奖学金资源,并规范管理各类奖学金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海外留学生奖学金。根据在校海外留学生的学业、品行等综合表现,进行年度评选,评审工作由海外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四十四条 海外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九章 留学生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在规定范围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
3.申请面向留学生的奖学金;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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