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校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9 号)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留学生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海外留学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和学习签证来华学习,持《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验证证明》原件、护照及有效签证、2 英寸照片 10 张等,
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凭相关证明向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又逾期两天以上未到校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注册,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 30 天内,应前往扬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复查。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视具体情况安排集中体检。首次体检不合格,可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一般应取消入学资格。如经指定医疗单位证明,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则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学年度开学前一个月凭医院健康证明向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复学,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仍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留学生每学期须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内到校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注册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留学生每学年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医疗保险,如已在其国内参加医疗保险,须出示有关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入学。
第五条 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留学生提供的资料及信息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按规定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依据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如因全球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海外留学生无法入境,学校将对已录取的留学生进行线上注册。留学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护照、照片、录取通知书、来华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学校据此在全国来华留学信息管理平台及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已录取的留学生信息,以确保顺利开展线上教学工作。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校历参加学习,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班级安排的活动。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八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学校不予放假。
第九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论处。
第十条 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1. 因病请假需有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除急诊外,因病就诊缺课均应事先请假。
2. 因事请假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得临时口头请假。凡未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留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1. 请病、事假三天以内,留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可直接批准;
2. 请病、事假一周以内,留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导批准;
3. 请病、事假一周以上,留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留学生病、事假条均交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查,假期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按请假规定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三条 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旷课)达到所修课程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及补考。
第十四条 留学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的留学生要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留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录入留学生学籍档案。转学学生和校际交流学生在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和港澳台地区大学所获得的学分,经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共同审核,报教务处认定。
第十六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 分以上为及格,考试成绩以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课程最终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载,60 分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留学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提前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年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凡已进入考场临时发生各种情况者一般不作缓考处理,不能补办缓考手续;因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留学生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时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注明“旷考”,必须重修。重修费用由留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留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补考,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初,按教务处排定的时间进行。补考成绩的评定按照正常考试成绩评定方式进行,并注明“补考”。补考合格后成绩以 60 分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重修后考试合格,成绩按 60 分计。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有下述情况之一发生,留学生应当重修该课程:
1. 留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一或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习、实验等教学活动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重修。任课教师须将有关情况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报教务处备案;
2. 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3. 缓考不及格的;
4. 旷考、违反考场纪律、作弊的;
第二十条 留学生申请重修某门学习课程,须于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须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两个月内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申请转学或转专业,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留学生,学校根据其所学基础决定是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同年级学习,但留学生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修读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同名称课程或内容相近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有效;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记为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 留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2. 留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研究后认为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 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伤、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门诊部诊断,一学期需停课治疗、修养超过 6 周或占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因事请假或缺课累计超过 8 周或达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 因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需持相关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海外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校批准后予以休学。留学生在校期间允许休学一次,休学期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注销其居留许可证,学校不提供住宿与学习条件,留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留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与学校无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复学应当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海外留学生复学审批表》,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本国公立医院诊断证明,经我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合格,经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并进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2. 留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应持有关证明及本人证件,向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相应年级学习。
3.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 复学留学生学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和专业确定。
5. 复学学生下一年级无原设专业的调整专业。
第三十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其学籍。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2. 拖欠费用,自催缴费用之日起 2 个月内未缴纳费用的。
3.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4. 休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的。
5.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 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 经我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 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9.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原则上经学生本人在退学通知书上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如未能联系到学生本人,公示两周后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审核,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由本人填写《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海外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由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办理相关退学手续。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留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收到退学文件或本人申请退学被批准后 10 日内,必须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境回国。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三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在标准学制结束时,未取得毕业资格,又不符合退学条件的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经所在二级学院、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教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延长学习手续。凡学习不努力、有违反中国法律、法令和学校纪律者不予延长学习期限。
第七章 毕业、肄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考试未通过,未达到毕业要求,则可以根据留学生个人意愿,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继续学习,但必须缴纳学费。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发给
毕业证书。学校规定三年制学生的延长学习时间以三年为限。
2. 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留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学习,按学校的规定补考或重修,合格
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予补办。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未能毕业或结业,但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
可提供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或学习经历证明。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 15 天内离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参加学校线上教学留学生的纪律与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肄业与
结业等事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